《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近日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5月1日施行。
針對交房之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已經簽訂前期物業合同、業主不能參與其中,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期限在合同中約定。
條例明確,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可以決定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確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服務價格;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實服務等。
針對小區物業費價格、繳納等,條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適時調整;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如實公示、及時更新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標準和方式,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的出售和出租情況等信息。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