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于優化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辦理事項的通知》的征求意見稿,對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截止日期及申請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要求進行了優化調整。
通知提出,商品住房項目(含共有產權住房)預售許可截止日期調整為預售方案中確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且應與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對在預售方案確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前,已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截止日期為不動產首次登記日期。
此外,對超過預售方案確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尚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商品住房項目,確需延長預售許可期限的,開發企業應與所有已購房人簽訂《延期交房協議》后,向項目所在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通知明確,新申請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一個施工證范圍內的可售住宅部分,從原有只能辦理一次預售許可,調整為可辦理兩次,但最低規模不得小于棟,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預售許可;可售倉儲、車位等部分可再辦理一次預售許可。同時,要求開發企業在項目首次申請預售許可時,應一次性申報施工許可證批準范圍內全部可售住房、倉儲、車位的銷售價格。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