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沈陽市房產局發布關于修訂《沈陽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保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及有序釋放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通知。
措施規定,自 遼寧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2020年1月25日)起直至三級響應期結束,疫情響應之前和響應期間成交地塊,首付款按成交確認書約定執行。余款(含分期利息)繳款時間在響應期間的,可延期至三級響應期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企業應承擔延期繳納產生的分期利息,延期繳款期間不計入違約期。
對于受疫情影響,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不作為違約責任,給予2個月的續展期;房地產企業與購房人在疫情響應之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日期在疫情期間的,續展期從三級響應期結束之日起計算。
因疫情影響,房地產企業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企業申請,報稅務部門批準可延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來源:沈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