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獲悉,《合肥市村級留用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日前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及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村級留用地可以用于工業、商業(含民宿)、文旅、租賃住房(試點)等經營性用途,但嚴禁用于房地產開發。
留用地是指四縣一市范圍內,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按照一定比例核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給予相關優惠政策,專項用于扶持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征求意見稿》明確,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償收回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等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參照《合肥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按照核定的規模預留部分土地作為留用地,原使用權維持不變。
留用地指標方面,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集體土地范圍內,留用地可按照每個行政村(居)不低于3畝標準安排指標:土地整村整居被征收的原則上可按照總量不超過15畝的標準安排留用地指標;非整村整居征收的原則上可按照不低于3%的標準安排留用地指標,單次安排不得超過10畝,累計安排不得超過15畝。留用地指標嚴禁私自轉讓和買賣。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取得留用地使用權后,應依法確權登記,不得轉讓,鼓勵村集體以自主興辦經濟實體,或以入股方式參與其他經濟主體合作發展,以獲得穩定收益。同時,留用地使用權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20年,入股聯營的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此外,利用留用地自主興辦經濟實體,或通過出租、以地入股作價出資等方式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聯合經營,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來源:合肥日報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