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下稱《條例》)、《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根據程序,上述兩項法規需經省人大批準后施行。
《規定》共24條,其中規定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泄露、買賣所掌握的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若違反該規定,將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人身、財產安全和相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定》明確,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合法來源資料,同時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條例》共六章49條,原計劃以常務委員會議案的形式提請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由于疫情原因,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會期縮減,《條例》法規案改由此次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
與去年11月公布的《廣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相比,《條例》在“不文明行為治理”章節刪除了八項具體高頻高發的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整治清單的內容,僅規定廣州對高頻高發的不文明行為實行重點治理清單制度,由廣州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制定清單,并經過征求公眾意見等程序、報廣州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受疫情影響,《條例》增加防治疾病傳染和保護野生動物的相關內容,規定公民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傳染他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野生動物,不得非法捕捉、獵殺、買賣和食用野生動物,不得買賣和食用非法野生動物制品等。
對此次抗擊疫情的工作中暴露出很多不配合社區正當管理的不文明現象,《條例》增加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社區居民公約、管理規約,配合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