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規定了認購協議須注明相關信息、監管信息應在銷售現場公示等內容,明確對不按規定繳存、使用預售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作出相應處理。
《通知》要求,各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迅速開展對項目預售資金收存情況的自查自糾,及時將未存進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的所有款項轉入監管賬戶。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預售資金優先用于商品房項目建設,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珠海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珠建房〔2020〕17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取購房人定金前,須提供告知承諾書給購房人簽署,告知購房人將后續房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并注明監管銀行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等信息。
二、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認購協議上,需在明顯位置標注“預售商品房的全部購房資金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由購房者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而不能存入其它賬戶或支付現金,以避免預售資金被挪用。”等信息。
三、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項目銷售現場公示監管銀行及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信息,同時要在明顯位置張貼購房支付提示牌,標注“為保證專款專用,維護買賣雙方權益,請預購人將商品房預售款存入預售許可登記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提示信息。
四、各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迅速開展對項目預售資金收存情況的自查自糾,及時將未存進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的所有款項轉入監管賬戶。各級住建部門需加強對企業預售資金收存情況的檢查,對于不按規定繳存、使用預售資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五、各級住建部門需持續優化預售資金撥付相關審批流程,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審批效率。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因特殊情況解除商品房買賣協議的,應設立預售資金退款“綠色通道”,做到即來即辦,以維護購房人權益。
六、對未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履行監管義務的、違規撥付預售監管資金的、不配合住建部門監督檢查的商業銀行,各級住建部門可暫停其承接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并通報中國人民銀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銀保監分局等銀行業監管部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相關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