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近日,北京市商務局發布《關于申報2021年度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的通知》,自通知發布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可根據隸屬關系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于2021年4月30日前匯總上報第一批項目,年中收到項目及時審核及時上報,并于2021年12月20日前匯總上報最后一批項目(傳統商場“一店一策”升級改造項目、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示范項目按申報指南要求申報時限上報)。
《通知》提出,本年度商業發展資金項目主要支持10個方向,重點支持商務發展領域內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促消費、穩增長項目;促進生活性服務業品質提升,推動商業便民利民發展項目;創新現代流通方式,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項目等。優先支持符合政策的公共平臺建設和典型示范類項目。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項目采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支持。
關于申報2021年度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的通知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消費動力,提升開放水平,改善民生品質,聚焦創新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全面推動北京商務高質量發展。根據《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商務財務字〔2017〕47號)及《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北京市商業流通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京商財務字〔2019〕7號),現將申報2021年度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點
主要支持10個方向,重點支持商務發展領域內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促消費、穩增長項目;促進生活性服務業品質提升,推動商業便民利民發展項目;創新現代流通方式,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項目等。優先支持符合政策的公共平臺建設和典型示范類項目。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項目采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支持。
二、申報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
(二)項目申報單位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ㄈ┥陥箜椖磕軌虬从媱潓嵤;
(四)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得重復申報;
。ㄎ澹┯邢铝星樾蔚牟挥柚С郑毫腥搿侗本┦行略霎a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范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懲戒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除上述申報條件外,各申報指南中有明確要求的應從其要求。
三、申報材料要求
。ㄒ唬╉椖可陥髸c擊下載);
。ǘ╉椖恳寻l生費用明細表(點擊下載);
。ㄈ╉椖可陥髥挝怀兄Z書(點擊下載);
。ㄋ模2021年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表(點擊下載);
。ㄎ澹╉椖繂挝环ㄈ俗C明文件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椖繂挝唤曦攧請蟊恚ㄙY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ㄆ撸┥壐脑祛愴椖繎峁└脑烨昂蟮膶Ρ荣Y料;
。ò耍┢渌c項目相關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各申報指南中有明確材料要求的還應一并提供。項目申請材料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并加蓋單位公章。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四、申報流程
。ㄒ唬╉椖可陥。自通知發布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隸屬關系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部企業。
。ǘ╉椖繉徍。按照隸屬關系,由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項目匯總后報市商務局進行復審。
五、申報時限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可于通知發布之日起申報項目,市商務局將根據申報項目內容擇優予以支持。為提高項目申報、審核效率,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于2021年4月30日前匯總上報第一批項目,年中收到項目及時審核及時上報,并于2021年12月20日前匯總上報最后一批項目(傳統商場“一店一策”升級改造項目、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示范項目按申報指南要求申報時限上報)。
六、工作要求
(一)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
。ǘ⿲τ趥卧臁⑻峁┨摷俨牧系捻椖可陥髥挝唬础侗本┦猩虅疹I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
。ㄈ┇@得資金支持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
(四)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序做好相關工作。
(五)各初審單位應加強對已支持項目的后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椖繂挝皇盏截斦Y金后,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對于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其他事項
。ㄒ唬┚唧w支持內容及咨詢電話,詳見附件1-10。
。ǘ┦猩虅站謱Ρ就ㄖ撠熃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