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為進一步加強市場租房補貼發放管理,簡化補貼領取手續,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起草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場租房補貼發放管理等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提出,補貼家庭(重殘家庭除外)租賃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父母、子女或戶籍所在地地址的住房,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市場租房補貼。補貼家庭在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時,應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書面承諾不存在上述情況。
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場租房補貼發放管理等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市場租房補貼發放管理,簡化補貼領取手續,根據《關于市場租房補貼申請、審核、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6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得市場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以下簡稱"補貼家庭")自行到市場租賃住房,與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時須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補貼家庭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時,應對使用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情況予以核驗。
已領取市場租房補貼但未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的家庭,應在租賃合同到期后按上款要求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二、依規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通過后,可簡化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補貼家庭與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可持申請人身份證、代發銀行的銀行卡、住房租賃合同等材料及復印件,直接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房屋出租人(含單位)無需到場;補貼家庭承租平房的,出租人可不提供房屋安全鑒定證明。
補貼家庭未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的,仍按現行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三、補貼家庭(重殘家庭除外)租賃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父母、子女或戶籍所在地地址的住房,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市場租房補貼。補貼家庭在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時,應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書面承諾不存在上述情況。
已領取市場租房補貼的家庭正在承租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父母、子女或戶籍所在地地址住房的,應在年度復核時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主動申報,并在年度復核之后6個月內換租符合條件的其他住房,重新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超過6個月未辦理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停發其市場租房補貼。補貼家庭不如實承諾或未按要求申報的,一經查實,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按照違規騙取補貼行為處理。
四、住房租賃企業應將出租的房屋合同信息錄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備案。市場租房補貼家庭承租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的住房,須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后,方可辦理市場租房補貼領取手續。
五、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認定,責令補貼家庭退回已領取補貼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補貼后,按要求上繳區財政部門。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退回的補貼資金單獨記賬,每年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報補貼預算時,應予以核減。
六、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自行委托銀行作為市場租房補貼代發銀行。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與代發銀行簽訂代發服務合同,明確工作要求,并及時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委托的代發銀行,應開發系統與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實現對接,確保補貼資金按月發放安全、及時、準確。
七、公租房租金補貼退回、委托代發銀行等,按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
《關于市場租房補貼申請、審核、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6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