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4月29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復核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進一步簡化家庭復核申報材料、明確定期復核家庭申報期限、優化復核工作程序、加大信息比對核查力度、加強公租房分配管理等方面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征求意見稿》擬設立公租房資格“有效期”制度,取得公租房備案資格的家庭要在輪候期間進行資格定期復核,每滿24個月并提前1個月主動申報家庭情況。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復核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復核管理,簡化優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實現精準保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簡化家庭復核申報材料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備案資格的家庭在輪候期間組織開展資格定期復核工作。復核內容包括家庭人口、戶籍、婚姻、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
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參加復核時,應按照《關于進一步簡化保障性住房申請手續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9〕442號)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和《申請承諾及授權書》。家庭人口、戶籍、婚姻、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可直接填寫《復核情況說明書》(附件1)和《申請承諾及授權書》,無須重復填寫家庭情況。
二、明確定期復核家庭申報期限
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在輪候期間應當自取得備案資格之日起,每滿24個月并提前1個月主動申報家庭情況,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在一個申報期間內,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因資格變更或分配入住已申報家庭情況的,可自此次申報日起重新計算申報期限。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定期復核申報期限滿2個月前,采取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紙質郵件(掛號信或EMS郵政快遞)等方式,主動告知家庭主申請人復核申報期限、內容、方式、地點等事項。各區也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擔定期復核告知工作。
對老齡、大病、重殘、低保、低收入等困難家庭,街道(鄉鎮)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采取集中辦理、入戶辦理、開辟綠色通道等方式,協助困難家庭辦理定期復核申報事宜。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完成告知工作后,備案家庭未在規定時限內申報的,其公租房備案資格自動終止,并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家庭發放公租房備案資格終止通知單。家庭備案資格終止情況應在各區政府官方網站進行公告。
三、優化復核工作程序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公租房備案資格定期復核、分配入住和合同到期前復核,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通知。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區政府官方網站發布開展復核工作的通知,明確復核人員名單、復核內容、工作時限、申報逾期處理等事項,并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告知備案家庭。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步在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發起資格復核操作,導入復核人員名單,對復核家庭直接開展信息比對核查。
對公租房承租家庭進行合同到期前資格復核時,產權單位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送復核人員名單。
2、初審。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按規定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家庭情況,填寫申報表格,提交相關材料。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家庭申報情況和系統信息比對核查結果,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并通過信息系統上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審。
3、信息比對核查。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初審過程中,對因信息比對核查系統自動鎖定以及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報告與申報材料不符的家庭,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京住審〔2015〕41號)規定,將核查結果、原因及復查權利等書面告知有關家庭,備案家庭有異議的,可按規定進行異議復查。
備案家庭提出復查申請且異議成立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系統解鎖操作,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恢復后繼續復核初審工作(復查時間不計入資格復核工作時限)。
家庭提出復查申請但異議不成立、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異議或逾期申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根據系統信息比對核查數據結果,對其備案資格作出變更或終止的初審意見,并上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4、復審。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備案家庭的復審工作,依據復核結果對備案家庭作出資格通過、變更(退回街道)或終止的決定,將《復查結果告知書》通知相關家庭,并在政府官方網站進行公告。其中對于終止資格的已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家庭,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同時將終止結果及原因通知房屋產權單位。
四、加大信息比對核查力度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對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復核時,均需進行系統信息比對核查,信息比對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區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信息比對核查未通過的家庭,進行重點核查。必要時,可要求家庭補充提交其他相關憑證材料。
對信息比對核查不通過、系統自動鎖定的家庭,區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資格處理決定。區或街道(鄉鎮)保障部門對系統鎖定超過6個月的家庭仍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將對相關區進行通報并責令整改。
五、加強公租房分配管理
1、經復核通過的公租房資格備案家庭,由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根據房源情況,按照一定比例確定入圍家庭,通過公開搖號方式確定選房順序;也可采取快速配租、實時配租等方式,直接依據備案時間、優先資格等條件排定選房順序。對于輪候時間超過5年的備案家庭,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也可結合實際情況,直接發放選房通知單組織選房。直接發放選房通知單的,備選房源應當不少于兩處,且戶型應當與通知選房家庭資格相匹配。
2、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發放選房通知單時,應當告知該家庭放棄選房或簽約累計兩次的,一年內不再向其提供房源。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同一公租房備案家庭放棄選房或簽約累計兩次的,應在信息系統對該家庭保障房備案資格進行鎖定,注明鎖定原因為放棄選房或簽約,鎖定期限一年。鎖定期滿后,經該家庭申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按照復核程序對該家庭進行資格復核,經復核仍然符合條件的,可予以解鎖。
公租房備案家庭再次累計兩次放棄選房或簽約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該家庭公租房備案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六、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按本通知要求,本年度應對本區輪候公租房家庭集中開展一次資格復核工作。具體復核工作的開展,根據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實際工作情況可分期、分批進行安排。
七、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關于簡化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備案家庭資格復核工作的通知》(京住審〔2016〕1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