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有關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專項管理暫行辦法》),包括6個部分、共22條,對該專項的支持范圍和標準、資金申請、資金下達及調整、監管措施等作了規范。
《專項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該專項支持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條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包括: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存量閑置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及其他形式。相關配套基礎設施,與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一致。
《專項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應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外溢性強、社會效益高領域的引導和撬動作用,激發全社會投資活力。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專項支持范圍,做好項目日常儲備工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確定的編制原則、安排方向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投資申報、審核工作,并匯總報送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切塊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后,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
《專項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開展定期調度、不定期檢查,督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有序推進年度投資計劃實施和項目建設。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嚴格執行制定的監管措施,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作出處理并督促整改。
《專項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來源:國家發改委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