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7月16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關于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征求意見稿),首次就共有產權住房交付后的出租管理規定,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購房人需統一通過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填報出租意向,平臺為購房人提供住房核驗、房源發布、合同網簽、登記備案等服務。租金將采用資金托管,其中政府租金收益采取定額方式收取,實施動態調整。
關于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
(征求意見稿)
各有關單位:
為滿足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實際生活需求,規范住房租賃活動,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根據《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關于加快發展和規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京建法〔2017〕21號)等文件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規范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因家庭成員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確需出租住房的,應按照國家及本市住房租賃管理、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執行。住房租賃活動納入本市住房租賃及其監督管理范圍。
二、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統一通過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辦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記、出租使用協議簽訂、住房情況核驗、住房信息發布、租賃合同網簽、租賃登記備案等。服務平臺與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房屋大數據平臺、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實行聯網。
三、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通過服務平臺填報出租意向,與代持機構簽訂住房出租使用協議,明確購房人為住房出租責任人,承擔住房出租安全責任,履行住房維修等義務;約定住房擬出租價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說明出租原因。住房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四、服務平臺通過對接市房屋大數據平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核驗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住房情況。經核驗通過,購房人在本市無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務平臺發布。購房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由購房人向房屋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請復核。
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自收到購房人住房出租意向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逾期未回復的視同同意出租。
五、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項目所在區域的住房租賃市場租金,定期發布代持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租賃成交信息,引導社會形成穩定預期。
六、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區域市場租金水平,按照就低原則,綜合確定各套型政府產權份額比例的租金定額收益。租金定額收益經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并在服務平臺中公布。
租金定額收益實施動態調整,新(續)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代持機構按照新標準收取租金收益。租賃合同期內,每三年代持機構可調整一次租金定額收益。
七、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擬定的住房租金標準低于代持機構確定的市場租金標準,代持機構可優先租賃住房,按購房人擬定租金標準及持有產權份額比例,向其支付租金收益。
鼓勵共有產權住房優先面向本區公租房備案家庭和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承租家庭優先條件,由服務平臺對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核驗。
各代持機構將租賃住房作為公租房配租使用的,應納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列入公租房籌集計劃的,可享受相關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八、共有產權住房出租租金收取采取資金托管方式。購房人在代持機構認可的商業銀行開設賬戶,并與代持機構、銀行簽訂委托協議,租金到賬后按約定將政府產權份額租金收益按月、季度劃轉到代持機構指定賬戶。住房租賃活動中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九、共有產權住房出租房源由服務平臺統一向社會發布后,房地產經紀機構方可為其代理住房租賃經紀業務。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與承租人自行或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達成出租的,均應在服務平臺網簽住房租賃合同。服務平臺將網簽合同信息推送至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后,視同完成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和出租登記。
十、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未經代持機構同意擅自出租共有產權住房的,應按照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向代持機構返還違規期間政府產權份額部分租金收益。共有產權住房承租人不得將住房再次轉租。
十一、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代理未經服務平臺發布的共有產權住房租賃經紀業務;互聯網平臺也不得為其發布和代理。
除代持機構外的其他住房租賃企業,不得為共有產權住房提供住房租賃經營服務。
十二、共有產權住房代持機構應做好共有產權住房出租服務工作,指導購房人合法合規出租共有產權住房。根據購房合同約定,對共有產權住房政府產權份額部分代行日常管理責任,確保政府產權份額租金收益按時足額收取。加強共有產權住房政策、住房租賃及其監督管理規定和住房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暢通違規線索舉報渠道,及時發現違規出租行為,限期追回政府產權份額租金收益,并將相關違規信息報送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加強信息技術手段推廣應用,提高共有產權住房社區技防監督管理水平。
十三、各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按照國家和本市住房租賃管理規定,加強共有產權住房租賃活動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發現違規出租共有產權住房的機構和個人,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機構和個人信息錄入管理系統作為不良記錄。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違反本通知規定且拒不改正的,代持機構可暫停辦理該套住房的回購和上市手續。
十四、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作為市級代持機構,應做好服務平臺建設、運行、維護等工作,制定服務平臺具體操作流程,做好共有產權住房出租政策咨詢服務。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服務平臺的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督指導,保障工作有序推進。
十五、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實施,試行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