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9月3日,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官網發布《關于印發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操作規程的通知》,同時發布了《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審查技術標準》。
規程明確,存量非住宅類房屋是指廈門市行政轄區內經合法批建并已取得土地房屋權證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住宅類存量房屋。其中,商辦類房屋應以地塊、樓棟(梯)或獨立樓層為申請單元,廠房、倉儲類應以地塊、樓棟為申請單元,旅館、科研教育類應以地塊為申請單元。
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操作規程
第一條 (文件依據)為規范我局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流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廈府辦規〔2021〕6號)、《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廈房租賃〔2021〕9 號)等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程所指的存量非住宅類房屋是指本市行政轄區內經合法批建并已取得土地房屋權證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住宅類存量房屋。其中,商辦類房屋應以地塊、樓棟(梯)或獨立樓層為申請單元,廠房、倉儲類應以地塊、樓棟為申請單元,旅館、科研教育類應以地塊為申請單元。
第三條 (職責分工)審批處負責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審批規程及標準制定;利用處負責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涉及土地管理政策的指導;各分局負責日常審批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征求意見回復)各分局在“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上收到市住房局或區建設局推送的改建審核后,對改建項目是否符合改造情形以及外立面設計、總平布置是否符合相關管控條件等進行審核,并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
第五條 (審核認定內容)各分局對改建項目開展以下內容的審核認定,其中涉及不動產登記的,由分局發起不動產登記中心協辦,不動產登記中心在2個工作日回復意見:
1.改建項目土地及批建手續是否齊全合法;
2.改建項目是否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以及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情形;
3.擬改建房屋是否為單一產權主體;
4.擬改建房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處理的(經相關部門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實施的項目除外);
5.擬改建房屋是否位于工業控制線范圍內;
6.擬改建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情況;
7.擬改建房屋外立面效果是否符合管控要求;
8.擬改建房屋總平布局是否符合規劃管控要求。
第六條 (申請辦理)項目改建主體在取得《改建項目認定書》后向各分局建設管理科申請辦理《改建項目工程規劃意見函》,具體申請材料如下: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材料:
(1)申請人營業執照等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2)申請人與產權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產權人的身份證明;
(3)擬改建部分房屋的產權人、抵押權人等相關權利人同意改建的書面意見;
(4)其他需要提供的身份材料。
3.改建項目認定書
4.項目改建方案(含總平圖、單體立剖面、外立面效果圖等,圖紙深度應符合《廈門市建筑工程規劃許可報建圖紙編制內容及深度規定》要求);
各分局內部自行調閱材料:
1.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2.土地出讓合同或用地證、用地批文、劃撥決定書等土地手續材料;
3.原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總平圖;
4.原竣工驗收合格意見書及測繪成果材料;
5.原土地監管協議。
第七條 (審批流程及時限)各分局接到申請后通過局資源規劃一體化信息平臺發起辦理流程,并在10個工作日完成核對改建項目相關規劃設計控制條件手續辦理。符合要求的,出具《改建項目工程規劃意見函》(模板詳見附件1),并在申報方案上加蓋圖紙審批章;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修改單或作退件處理。具體參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事項執行。
第八條 (竣工驗收)各分局參加市住房局或區建設局開展改建項目的聯合驗收。依據《改建項目工程規劃意見函》、核定方案及測量成果報告,驗收合格的在聯合驗收審核表上蓋章確認,不符合驗收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書,具體參照《建設項目竣工規劃和土地核實》事項執行。
第九條 (批后監管)各分局應積極配合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改建項目后續監管,配合參與聯合巡查、違法違規行為會商處置,并依職責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信用認定及依法處理。
第十條 (主動服務) 各處室、分局應加強對改建項目前期指導服務工作,同時做好內部業務協同及信息共享,主動銜接,靠前服務,提升服務質量及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