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廣東東莞市住建局出臺關于優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管理的通知提出,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進行銷售,網簽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房屋申報價格,且比申報價格下浮不超過15%(含)。
已辦理預(現)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調整銷售價格的,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之日起滿360天方可上浮調整,上浮幅度不超過5%(含),滿180天方可下浮調整,下浮幅度不限。已辦理預(現)售項目符合間隔時間要求的,企業可自行在系統上按規定幅度對未售出房屋申報價格進行調整。此外,如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同時具有多高層住宅(地上建筑層數超過4層)和低層住宅(地上建筑層數4層以下)的,可分別申報銷售均價,并根據不同樓棟及房屋具體情況,對各批次預(現)售房屋自行定價。
來 源: 房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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