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0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發改委令第56號,下稱“56號文”),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戴德梁行華東區資本市場部執行董事盧強,聯合通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贇春,展開了一場關于“56號文”的四問四答,高效理清文件脈絡、洞悉其對外資并購房地產大宗物業的潛在影響。
盧強:發改委56號文上周五10號正式發布實施,似乎主要并非針對外資主體并購房產。其中前面也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舉借的…...”,那么其對我們常規外資并購房產是不是有影響?
劉赟春:發改委56號文主要目的為規范境內企業境外舉債的登記程序,并非針對房地產行業,但涵蓋了房地產行業的中長期外債。此外,56號文開宗明義,于第二條明確適用主體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但又于第三十三條進一步擴大了適用范圍至 “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借用外債”,相應的房地產行業跨境并購交易中如涉及中長期外債融資或再融資等,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盧強:對于境外主體并購境內房地產項目,針對以下三種情況:
1、新并購過程直接銀行貸款或其他借款;
2、融資替換;
3、有的案子由于特殊原因先行自有資金并購下來后再安排融資。
三種情況是否有差別
劉赟春:相較2044號文,56號文進一步擴大了適用范圍至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借用外債的情形(第三十三條),即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基于境內企業權益以境外企業名義發行債券或借用商業貸款等。
考慮到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通常以單體項目或資產包為基礎搭建境內至海外的架構,根據發改委的答疑,該等結構極易滿足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要求,從而如境外持有主體基于境內企業權益發行債券或借用商業貸款等,需辦理外債審核登記并應在借用外債前取得《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證明》。
上述問題中的三種情況,我們認為第2種和第3種情形較易構成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借用外債的情形,從而需辦理外債審核登記。
盧強:若有影響的話,不知這個會是實質審批還是形式流程備案,只是需要時間,若是后者,不知影響時間大致預估?
劉赟春:56號文第八條明確企業可根據自身資信情況和實際需要,自主決策在境內外使用外債資金,但需符合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基于該等表述,可以推定外債審核登記并非形式流程備案, 而是有一定審核要求。相較于2044號文的登記時間要求,56號文對于出具《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證明》的登記時間放寬為3個月,因56號文生效日期尚短,我們無法判斷后續辦理外債審核登記實際所需時間。
盧強:其中第二十二條提到這個過程中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隱瞞、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不知如何理解這條
劉赟春:56號文第二十二條引入的專業機構責任,實質是對于為企業發行中長期外債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出具的文件設定主體責任和處罰基礎,以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改委答記者問中亦明確: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壓實各方主體責任,提高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來源:戴德梁行
編輯:jin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