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 《北京市房地產廣告發布指引》。其中,負面清單包含8類不得發布廣告的房地產項目和不得含有將“商業用房”宣傳為“商品住宅”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
北京市房地產廣告發布指引
為充分發揮廣告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引導作用,助力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地名管理條例》《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并隨著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的變化,進行動態調整。
一、適用范圍
1.本指引所稱房地產廣告,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通過一定媒介或形式發布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的廣告。
2.本指引適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房地產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廣告代言人。
二、發布要求
(一)堅持正確導向
房地產廣告應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要求,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二)內容真實準確
1.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
2.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楚,比例恰當。
3.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裝修裝飾的,應當真實、準確。
4.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應當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的,應當真實、準確,表明出處。
(三)明晰重要信息
1.房地產預售、銷售廣告,應載明開發企業名稱、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房地產預售廣告還須載明商品房坐落位置。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的,應載明該機構名稱。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
2.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地名的,應當使用依法批準的標準地名。
3.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筑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4.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單位應當是有實際意義的完整的生產、生活空間。
5.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尚未實現的物業管理內容,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6.房地產廣告中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
7.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四)明確主體責任
1.廣告主應當對房地產廣告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
2.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完善審核流程,嚴格審核標準,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有效維護房地產廣告市場安全穩定。
3.廣告代言人僅能為使用過的商品房或其他類型房產或接受過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作推薦、證明。
4.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房地產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互聯網平臺經營者要完善服務協議和平臺規則,對利用其信息服務發布房地產違法廣告的用戶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防范、制止違法廣告。
三、負面清單
(一)不得發布廣告的房地產項目
1.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
2.在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
7.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的內容
1.不得含有將"商業用房"宣傳為"商品住宅"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
2.不得含有"房價年增長XX%以上""年租金高于該地段平均水平XX%""投資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內容。
3.不得含有"XX分鐘到達某地標建筑""XX分鐘直達國際機場"等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
4.不得違反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5.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6.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
7.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8.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
9.不得含有"買房能落戶"等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10.不得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不適用本指引的情形
1.居民私人及非經營性售房、租房、換房廣告。
2.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展示的房源信息,及依法發布的房地產拍賣信息。
3.新聞報道中涉及房地產項目名稱、價格、位置及附近配套設施等信息。
4.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有關自身名稱(姓名)、簡稱、標識、成立時間、經營范圍等,且未直接或者間接推銷房地產項目或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信息。
來 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編 輯:li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