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天津市近日出臺《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加以規范。辦法明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管理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違反租賃合同,有“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無正當理由連續閑置6個月以上的;擅自改變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的;經催告,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的;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這些行為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損失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承租家庭賠償損失。
來源:房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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