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6年初購買了Loft房屋一套,建筑面積50.29平方米,層高4.5米。此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供熱單位簽訂的《供暖管理合同》約定,該項目下Loft戶型房屋的供暖面積按建筑面積的1.6倍計算。李某認為供暖費應按照其房屋建筑面積正常收費,不應多交,于是一直拒絕繳納供暖費。后供熱單位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補繳這些年度的供暖費。法院經審理支持了供熱單位的要求。
當前很多年輕人為了居住生活的個性化而選擇購買Loft或者躍層戶型的房屋,面積大多在30到50平方米左右,層高在3.6米到5.2米之間;也有人購買的頂層房屋帶有閣樓,房屋加閣樓的高度往往超過4米。
2001年10月,《北京市物價局關于調整民用供熱價格和熱電廠熱力出廠價格的通知》(京價(商)字〈2001〉372號)中規定:“對供暖單層建筑高度超過4米和簡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熱的加倍收費”。
2019年11月《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本市非居民供熱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又規定:“對執行面積收費的用戶(含居民),供熱單層建筑高度超過4米(不含4米)的供熱面積,供熱價格按實際超過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價最高不超過1倍。對執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不得實行超高加價。”
根據上述規定,若Loft戶型的實際層高超過4米,且不是按照熱計量收費,那么就應當根據當年暖氣收費標準加倍收費。
從本案來看,李某與供熱單位雖未直接簽訂供熱合同,但供熱單位依據開發商的委托為李某提供了供熱服務,李某實際接受了供熱服務,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供熱合同關系,李某理應向供熱單位繳納供暖費。供熱單位主張按照1.6倍收費標準收取供暖費符合相關規定,有合同依據,應予支持。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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