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消息,30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職工申請辦理異地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僅限于購買在廣東省內或者職工及其配偶戶籍所在地的住房。
來源: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
《征求意見稿》表示,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該繳存基數的適用期間為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征求意見稿》稱,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含),并且兩年內未發生過繳存住房公積金行為,也未有單位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可以將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進行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自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滿兩年(含),近兩年內未發生繳存、提取公積金等行為且賬戶余額持續為零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類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銷戶,銷戶前,公積金中心應當進行公告,公告期為6個月。
《征求意見稿》提出,職工申請辦理異地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僅限于購買在廣東省內或者職工及其配偶戶籍所在地的住房。繳存單位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繳存業務、協助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為的,或者職工存在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公積金中心可以限制該單位或者職工在自助渠道辦理相關業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職工投訴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核查單位欠繳情況并且書面告知單位欠繳金額,單位未在異議期內對該欠繳金額提出異議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該欠繳金額進行追繳。單位和職工協商確定住房公積金補繳方案或者簽署補償協議并且已經履行,無新的事實和理由,職工再次就同一訴求向公積金中心投訴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
來源: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