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泉州市近日出臺《泉州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試行)》,明晰房屋租賃行為各方的權利義務,并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管理職責。《規定》將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除了城市規劃區內,鄉鎮、農村土地上的房屋租賃管理亦在《規定》適用范圍內。
雜物間等非居住空間 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規定》所稱居住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或者兼作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其中所指的居住房屋,不包括旅館業客房、學校和企業的自建宿舍及公共租賃住房。
結合我市實際,《規定》要求,出租人應確保房屋具備居住功能,符合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權屬清晰、來源合法,不得出租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屋供人員居住:一是屬于違法建筑的;二是存在違法建設情形,包括違規加層擴建、擅自分隔、擅自改變和破壞房屋承重結構或開挖地下空間的;三是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在同一建筑物內,或未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的;四是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在同一建筑物內,非居住部分與居住部分未按照標準要求進行防火分隔、未分別設置獨立樓梯等疏散設施的;五是滅火系統、疏散通道、電動自行車充電裝置等設施未達到消防規范要求的;六是將廠房、商場等非居住建筑違規改變房屋用途作為居住場所的;七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出租人出租居住房屋,應以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廚房、衛生間、客廳、陽臺、雜物間、車庫、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此外,出租人應履行出租房屋信息登記和結構、消防等安全日常管理責任。建議使用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需在租賃合同簽署后30日內主動到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
對于承租方、中介機構的義務,《規定》也作出明確要求。
其中,承租人必須遵守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按照規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規范用火、用電、用氣,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設備。
自持出租或轉租居住房屋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員在居間服務中,應做好市場主體登記,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并將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寫入租賃合同示范文本,規范租賃各方的消防安全行為。
巡查發現問題 限時抄告相關部門
為避免監督缺位的現象發生,《規定》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解決了“誰來發現”“誰來查處”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房屋的常態化、網格化管理,負責日常巡查、抄報、處置工作;公安、資源規劃、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則根據職責開展出租房屋安全巡查,對發現的不屬于自身職責的隱患問題應在規定時限內抄告相關職能部門。
此外,居住房屋租賃各方市場主體違反《規定》的,由住建、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納入行業信用體系“黑名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來源:泉州晚報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