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頭市住建局根據《汕頭經濟特區城鎮公租房保障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192號)等規定,制定了《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本級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辦法》。
該規定明確,該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2022年度,租金補貼標準為15元/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保障標準為15平方米。
補貼劃入保障對象賬戶
據介紹,制定該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范對汕頭市本級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管理和發放。其中,辦法中所稱的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下稱“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貨幣補助,以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適用于汕頭市金平區、龍湖區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發放,經審核具備租賃補貼領取資格的保障對象,由汕頭市住建局發放租賃補貼。
租賃補貼協議期為3年,自簽訂協議次月起計算,至協議期結束為止;原則上按季發放,并在當季季末發放完畢;采用銀行轉賬方式,由保障家庭按要求提供用于領取補貼的銀行賬戶,汕頭市住建局委托銀行直接把補貼資金劃入保障對象提供的銀行賬戶。
保障對象應如實申報
據了解,租賃補貼的發放標準以戶為單位,每戶每月補貼金額按下式計算:補貼額=租金補貼標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保障標準-現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調節系數×補貼系數。家庭人口調節系數為:1人戶按2計,2人戶按2.5計,3至5人戶按實際人數計,5人以上(不包括本數)戶按5計。
租賃補貼按保障對象家庭情況實行分檔補貼。持有《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汕頭市國有(集體)企業困難職工優待證》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的保障家庭,補貼系數為1.2;保障家庭成員中有撫恤優撫對象或見義勇為人員的,補貼系數為1.5;非上述保障家庭,補貼系數為1。
汕頭市住建局委托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租賃補貼的具體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應當采取“雙隨機”方式核查租賃補貼保障對象的家庭情況。保障對象應當積極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做好核查工作,不如實申報家庭情況、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可暫停其租賃補貼待遇,當季補貼不予發放且不再補發,其后按規定補齊資料的,自審核合格的次月恢復發放補貼;經催告10天后仍不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可取消其保障資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來 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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