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近日,北京市財政局聯合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北京市中小微企業停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切實減輕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影響,幫助企業共渡難關和穩定發展。
通知顯示,疫情防控期間停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占道費以及污水處理費 (非居民)。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我市中小微企業停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的通知
京財綜〔2020〕192號
市市場監管局,各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實減輕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影響,幫助企業共渡難關和穩定發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文件精神,現就疫情期間停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起,對我市中小微企業停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收費編碼:128004),包括“鍋爐檢驗費”(收費編碼:128004001)、壓力容器檢驗費(收費編碼:128004002)、壓力管道檢驗費(收費編碼:128004003)、電梯檢驗費(收費編碼:128004004)、起重機械檢驗費(收費編碼:128004005)、客運索道檢驗費(收費編碼:128004006)、大型游樂設施檢驗費(收費編碼:128004007)、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收費(收費編碼:128004008),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且在北京市注冊的中小微企業。
二、2020年2月5日前,欠繳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仍應按原標準收取,并按照相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已預收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應退還繳費人,需退還的預收收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庫。
三、各收費主管部門和各區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要督促相關執收單位認真落實本通知規定,及時在收費場所及網站公示相關停征政策,確保中小微企業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等方式變相收費。
五、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收費的部門和單位,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2月7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中小微企業停征占道費的通知
京財綜〔2020〕193號
市交通委,各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實減輕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影響,幫助企業共渡難關和穩定發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文件精神,現就疫情期間停征占道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5日起,對我市中小微企業停征“占道費”(收費編碼:152010001),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且在北京市注冊的中小微企業。
二、2020年2月5日前,欠繳的占道費仍應按原標準收取,并按照相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已預收的占道費應退還繳費人,需退還的預收收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庫。
三、各收費主管部門和各區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要督促相關執收單位認真落實本通知規定,及時在收費場所及網站公示相關停征政策,確保中小微企業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等方式變相收費。
五、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收費的部門和單位,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2月7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我市中小微企業停征污水處理費 (非居民)的通知
京財綜〔2020〕194號
市水務局,各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實減輕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影響,幫助企業共渡難關和穩定發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京政辦發〔2020〕7號)文件精神,現就疫情期間停征污水處理費(非居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份起,對我市中小微企業停征污水處理費(非居民)(收費編碼:164006001),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
上述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且在北京市注冊的中小微企業。
二、2020年2月份前,欠繳的污水處理費(非居民)仍應按原標準收取,并按照相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已預收的污水處理費(非居民)應退還繳費人,需退還的預收收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庫。
三、各收費主管部門和各區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要督促相關執收單位認真落實本通知規定,及時在收費場所及網站公示相關停征政策,確保中小微企業充分了解和享受停征政策。
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停征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等方式變相收費。
五、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對違規收費的部門和單位,依法予以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