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障市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印發《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深圳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和《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辦法》等三個規范性文件,加快構建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法規體系。
其中,《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明確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內的鑒定機構進行。文中指出,使用滿二十年的房屋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設計使用年限內,A類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類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類房屋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治理。此外,排查機構指定一名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負責按照排查具體流程統籌開展排查工作,排查報告應當加蓋排查專用章、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章,并有排查人員、審核人、批準人簽字。
《深圳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對鑒定機構及其行為等做出相關規定。該辦法明確指出,鑒定機構應確定房屋安全檢測鑒定的內容和范圍,編制專項方案,實施現場調查、檢測、分析、驗算、評定等工作,依據現行的規范和標準出具檢測鑒定報告,采用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備案。市、區主管部門對鑒定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并根據群眾投訴、媒體曝光、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情況,進行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的動態管理。如鑒定機構存在重大失信行為的,由市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辦法》對建筑幕墻安全及管理等進行規范。文中指出,含有建筑幕墻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和管理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受托單位”)實施的,應當明確約定委托雙方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房屋安全責任人或受托單位應當按照《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檢查技術標準》(SJG43)等文件對既有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檢查。
來源:深圳新聞網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