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福州市城鄉建設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福州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福州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聯合發布“關于印發《福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下稱:)。
媒體了解到,《監管方法》包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設立與繳存、監管額度及資金使用及監管措施。
《監管方法》第四條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選擇在項目所在地(市級區域內)的商業銀行作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由市城鄉建設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開發企業和監管銀行共同簽訂,共同監管。同一本預售許可證內的商品房同時只能設立一個監管賬戶。
《監管方法》第五條指出,新建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應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監管賬戶信息,協助購房人直接將購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應依法依規,購買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并按照合同約定直接將購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
對于監管額度,《監管方法》指出,新建商品房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額度原則上不高于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2倍,項目建設工程總造價以備案施工合同為準。商品房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當資金總額達到既定監管額度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方可向監管銀行申請提取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但應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額度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編制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按照工程建設進度節點向監管銀行提出用款申請,并在“省住建廳房地產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用款信息。市城鄉建設局應結合施工現場,對企業的實際開發情況進行核實,確保工程建設進度節點的真實性。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用款申請中應明確資金用途,且經過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參建單位簽字蓋章確認。
2、監管銀行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用款申請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做出撥付決定并予以實施,對不符合撥付條件的,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不予撥付書面通知書,并說明原因。
3、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監管銀行不予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向市城鄉建設局提出核實申請。市城鄉建設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實意見,監管銀行應按市城鄉建設局核實意見執行。
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工程建設進度節點撥付使用監管額度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
1、主體結構封頂前,累計申請使用不得超過監管額度的60%;
2、項目竣工驗收前,累計申請使用不得超過監管額度的85%;
3、項目交付使用前,累計申請使用不得超過監管額度的95%;
4、新建商品房項目在辦理完畢《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后,監管銀行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對于監管措施,監管方法指出,對新建商品房項目發生質量事故導致不能按期交付,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影響工程建設的,市城鄉建設局應依《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作出暫停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賬戶資金撥付的決定,并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整改。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監管賬戶外直接收取預售資金、未將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擅自挪用或違規使用監管額度內資金等違規行為,除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處罰外,由市城鄉建設局牽頭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金融辦、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等部門視情節輕重,采取以下措施處理:
1、房地產開發企業首次被查出上述違規行為,企業主動并及時整改的,予以告誡;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到位的,暫停項目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并對開發企業資質實行重點監管,記入“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
3、房地產開發企業兩次被查出上述違規行為的,依法對其開發資質予以降級及重點監管,記入“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同時予以通報,并向公眾提示預購風險。
市城鄉建設局牽頭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等部門,逐步建立監管銀行名單管理制度,對不利于房地產行業健康平穩發展的銀行,不將其列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單。
在新建商品房預售階段,辦理按揭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與購房人在簽訂借款合同中,應將預售許可證指定的監管賬戶列為放款賬戶并將按揭貸款劃入其中。按揭貸款未轉入監管賬戶的可采取以下措施處理:
1、由市城鄉建設局牽頭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通報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責令銀行改正并承擔相應責任;
2、發放按揭貸款的商業銀行被查處2次上述違反規定或合同約定行為的,不將其列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單,期限兩年。
來 源: 觀點地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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