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建委代修訂了《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及說明,現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提到,違規申請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有關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不超60平方米帶裝修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規定條件通過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以解決本市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非本市戶籍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住房困難職工的住房保障制度。非本市戶籍環衛、公交等公共服務行業住房困難職工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另行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收購、改建、長期租賃、社會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30至45平方米為主,最大不超過60平方米。
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經濟、環保原則進行適當裝修,具備基本使用功能,達到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可申請公租房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準入制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
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居民戶籍,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且房屋租賃期限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具有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居民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財產11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滿18周歲以上單人戶)。
殘疾人優先搖號選房
(一)家庭成員中有肢體一、二級殘疾或者視力一、二級盲的家庭,其他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優先安排條件的家庭;
(二)前項規定之外的準予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
(三)其他準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
轉租空置欠費收回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如發生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空置;擅自改變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經催告,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等行為,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損失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承租家庭賠 償損失。
中介不得提供公租房業務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規申請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取得資格所在區住房建設委或所承租項目經營單位應對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有關不良信用記錄納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來 源:北方網
編 輯:li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