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電 在“最嚴”調控半個月后,深圳房地產調控“新八條”細則正式出臺。
7月2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通知,通知從八個方面規范政策實施,包括在途房產交易的政策適用、落戶時間的認定、社保斷繳影響以及離婚人士購房等方面作了進一步規定。
半個月之前的7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八個方面,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被稱為“深八條”。包括調整商品住房限購年限,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須在深圳落戶滿3年,且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深圳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方可購買商品住房等。
具體來看,對于在途房地產交易,細則規定,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購買住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條第一款影響,購買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準,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是已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 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
二是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尚未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在落戶時間的認定上,細則要求,居民家庭或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深圳落戶的時間以 居民戶口簿記載時間為準。尚未在深圳落戶,但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已取得人力資源或公安部門準予落戶的有關證明文件的, 如在政策發布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且能提供第一條有關憑證的,可繼續完成交易,不受《通知》第一條第一款影響。
對于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細則規定,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入戶未滿 3 年的,在符合其他購房條件前提下,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深圳 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按照《關于進一步促進深圳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第四條有關規定,限購1套商品住房。
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3年內出現社保斷繳但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如在購房之日前3年半內累計在深圳繳納社保滿36個月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非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5年內出現社保斷繳但不超過 3 個月(含3個月)的,如在購房之日前5年半內累計在深圳繳納社保滿60個月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連續繳納和累計繳納均不含補繳情形。
在深圳退休的,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非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連續繳納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
疫情期間無法按時繳納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補繳的,視同連續繳納社保,其斷繳、補繳情形不計入購房社保要求審核。
對于離婚人士購房,《通知》規定: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夫妻離異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總套數計算。
細則則明確,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離異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離異當日原家庭擁有的住房總套數計算。從離異之日起3年內,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深圳無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深圳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深圳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后無房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深圳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深圳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 離異后任一方在深圳均不得購買商品住房。
此外,購房之日前3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離異記錄的,追溯3年內所有離異記錄,其擁有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之日前3年歷次離異時家庭總套數之和計算。
公開資料顯示,“深八條”發布后,深圳二手房市場成交慘淡,網簽量呈“斷崖式”下滑。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數據顯示,新政發布第一周(7月13日至19日),深圳二手房網簽量為5143套,環比大跌48.7%。第二周(7月20日至26日),二手房網簽量為1700套,環比大跌66.95%,較新政發布前的高點回落83.03%。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深圳7月29日政策對原有的“深八條”內容進行了細化,實際上是對一些特殊的購房類型進行了政策規定,屬于政策優化的導向,有助于保障一些深圳新市民的購房權利。
“此次政策的發布,實際上說明‘深八條’在積極落地,屬于政策細節的發布。”嚴躍進認為有幾個重要的影響。一是政策松緊統一,在既有的管控政策下,對于一些特殊的購房群體,給予了特殊的政策對待。二是此類政策的細節發布,也使得購房者會仔細進行對照。若是符合購房資格和條件,那么預計后續會積極購房,以防范政策變動的風險。三是深圳此類做法也說明了一點,在堅持既有調控政策嚴厲性的同時,也要注重各類購房者的實際需求,要防范政策出現誤傷,進而真正發揮政策效應。
來 源: 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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