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為落實《中國證監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20〕40號),填補當前我國公募REITs產品空白,盤活基礎設施存量資產,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并為后續推動我國REITs立法積累實踐經驗,證監會制定了《指引》,在《證券投資基金法》框架下,聚焦基礎設施領域開展公募REITs試點。
同時,證監會表示,《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總體看,社會各界反應積極正面,普遍認為推動基礎設施REITs試點對于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豐富資本市場投融資工具等具有重要意義,總體認可《指引》確定的各項試點安排,同時也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證監會已進行認真梳理研究,充分吸收采納。主要包括:減少重復盡職調查,完善基金份額發售、基金借款和擴募安排,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化信息披露要求等。
《指引》共五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內容:一是明確產品定義與運作模式。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礎設施基金)屬上市交易的封閉式公募基金,應具備以下條件:8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于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通過資產支持證券和項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載體取得基礎設施項目完全所有權或經營權利;基金管理人主動運營管理基礎設施項目以獲取穩定現金流,并將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額按要求分配給投資者。
二是壓實機構主體責任,嚴控基礎設施項目質量。強化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的專業勝任要求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受托職責。聚焦優質基礎設施資產,嚴把項目質量關。發揮外部管理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專業作用。
三是明確基金份額發售方式,采取網下詢價的方式確定基金份額認購價格,公眾投資者以詢價確定的認購價格參與基金份額認購。
四是規范基金投資運作,加強風險管控,夯實投資者保護機制。明確基金投資限制、關聯交易管理、借款安排、基金擴募、信息披露等要求,全面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情權。
五是明確證監會監督管理和相關自律組織管理職責,強化違規行為約束。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按照《指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堅持“穩中求進”總基調,推動基礎設施REITs平穩落地,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監管制度。
來源:證券日報
編 輯:chen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