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落實戶有所居加強農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即京政發〔2020〕15號文,提出了六大項共22條內容。
一是堅持規劃引領管控,落實村民戶有所居;二是依法確定宅基地申請條件,規范履行審批手續;三是嚴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審批手續,加強建設管理;四是穩慎處理歷史問題,積極探索有償退出和轉讓機制;五是切實加強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管理;六是加強組織保障。
其中,在落實戶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意見》指出,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依法通過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鄉村旅游、餐飲民宿和文化體驗等產業。盤活利用的閑置住宅應當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經閑置且預期繼續閑置2年以上的住宅,履行出租登記手續,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嚴禁出租不符合條件的房屋,嚴禁違法群租。
值得注意的是,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租賃、盤活利用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等。
此外,《意見》還提到,各相關區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來 源:觀點地產網
編 輯:chen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