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契稅法來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11日表決通過的這兩部稅法,進一步推進了我國“稅收法定”的進程。
與城建稅暫行條例相比,城建稅法有哪些變化?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介紹,城建稅法取消了專項用途規定。
“隨著預算制度的不斷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稅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不再指定專項用途。同時,考慮稅收分配和使用屬于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問題,一般不在稅法中規定,因此,城建稅法不再規定城建稅專項用途。”王建凡說。
此外,為規范城建稅的征管,城建稅法明確規定了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為不增加納稅人稅負,城建稅立法平移了現行稅率規定。考慮到城建稅屬于地方稅,各地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城建稅法沒有對納稅人所在地作統一規定,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確定。
與契稅暫行條例相比,契稅法適當拓展了稅收優惠政策。王建凡說,契稅法基本延續了契稅暫行條例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還增加了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為體現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增加對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征契稅等規定。
契稅法還增加了退稅規定。為保護納稅人權益,契稅法規定納稅人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因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退稅。
王建凡表示,契稅法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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