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近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圍繞4個方面提出15條措施,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
《實施意見》要求,合理確定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堅持“可負擔、可持續”原則,可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享受的各類支持政策逐項目測算,具體租金標準由各市政府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并向社會公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不超過2年。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魯政辦發〔2021〕17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精神,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因地制宜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堅持因城施策。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要堅持實事求是、因城施策,注重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等摸底調查,充分尊重各類主體意見,加強市場分析研判,科學確定發展方式和規模。
1. 濟南、青島等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要以新市民、青年人為重點,以實物保障為主、租賃補貼并重,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非居住存量閑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等資源,積極扶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多點布局帶動全域,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努力實現職住平衡。
2. 淄博、棗莊、煙臺、濰坊、濟寧、泰安、威海、臨沂、聊城等9個省政府確定的城市,要以新就業大學生、進城務工人員為重點,統籌實物和租賃補貼保障方式,結合資源稟賦和需求,合理用好相關土地支持政策,盤活存量資源,穩步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3. 其他城市,要以新就業無房職工、公共服務人員為重點,以租賃補貼為主,盤活市場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閑置房屋改建方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需要利用國辦發〔2021〕22號文件中土地支持政策的(通過閑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除外),應逐級報請省政府同意,列入省政府確定的城市后,享受相關土地支持政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牽頭)
二、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制度
(二)明確保障對象范圍。重點保障在城區工作生活、正常繳納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在當地無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不設收入限制,優先保障新就業、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新市民。具體認定標準由各市政府確定。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受理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業務,對符合條件的,納入當地保障范圍。支持符合條件的青年人才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用人單位集中申請。暢通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自主繳納渠道,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便利服務。保障對象不得同時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實物保障和租賃補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
(三)合理確定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堅持“可負擔、可持續”原則,可通過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享受的各類支持政策逐項目測算,具體租金標準由各市政府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并向社會公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不超過2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四)嚴格項目審核認定。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堅持保基本原則,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投資人、住房租賃企業或運營人(指運營政府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單位)提出認定或退出申請,各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重點審查建設方式、項目規模、建設資金籌集、質量安全保證措施、運營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內容。對項目可行的,出具項目認定書,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庫,并辦理相關手續,列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政策銜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各類現有租賃住房項目,經申請可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庫,出具項目認定書。按程序退出管理的,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庫,收回項目認定書。保障對象通過領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方式租住的市場房源,不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和退出的具體條件由各市政府確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配合)
(五)加強年度計劃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計劃包括保障性租賃住房擬新籌集數量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擬發放數量。每年9月底前,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和自然資源等部門,依據需求科學確定當地下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經市政府同意后,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匯總形成全省年度計劃,經省政府同意后,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待國家計劃下達后向社會公布。列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庫的項目優先列入年度計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配合)
(六)強化質量安全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符合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實行聯合驗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進行鑒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運營管理單位要加強維護,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應急預警及處置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
(七)加強運營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服務平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運營單位和保障對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務。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格查處違規出租、借保障性租賃住房名義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的行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大數據局配合)
三、落實落細支持政策
(八)落實土地政策。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和權屬管理,各市要科學利用存量資源,選擇適當土地供應方式,對納入年度計劃項目實行一地一策,落實相關土地支持政策。(省自然資源廳牽頭)
(九)加強資金保障。完善常態化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強化對資金分配、使用的跟蹤監控,確保合規、高效使用補助資金。各市應加強預算資金管理,足額保障列入年度計劃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省財政廳牽頭)
(十)強化金融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優化信貸流程,提高審核效率,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積極推動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島銀保監局牽頭)
(十一)落實稅費優惠。落實國家稅費優惠政策,支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規定條件的,落實相應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住房租賃企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文件執行。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下調標準、共享信息等事項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共同研究后確定。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青島市稅務局牽頭)
(十二)加強價格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性租賃住房用暖與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均執行居民價格標準,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對專營單位不按規定落實優惠政策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查處。(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牽頭)
四、保障措施
(十三)明確發展目標。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是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補齊住房供應結構短板的重要內容。各市要將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作為“十四五”時期住房建設的重點工作,參照人口普查數據研究城市人口變化情況,分析收入與房價比、房租與房價比,科學確定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目標和政策措施。2021年11月底前,各市要確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目標,并向社會公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市政府是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責任主體,要建立部門聯審聯動和協調工作機制,政府負責同志牽頭、相關部門協同推進,明確項目認定、監管和支持政策落地等方面的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十五)開展監測評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推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協調和業務指導,建立完善監測評價機制并組織實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島市稅務局配合)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