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由退房”是近幾年一些房地產商推出的銷售策略,尤其是2020年以來,受疫情影響樓市遇冷,為吸引購房者,“無理由退房”更是被多家知名房企當作“破冰”利器。然而,記者調查發現,不少消費者在退房時卻遭遇“有條件退房”“無限期退款”甚至“拒絕退房”。相關糾紛在多地發生,有的甚至鬧上法庭。
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讓廣大消費者吃了“定心丸”,解除了后顧之憂。鑒于這種消費體驗,當房企推出“無理由退房”時,一些消費者便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心理防線,爽快下單。豈料,所謂“無理由退房”并非想象中的想退就退,房企會以逾期申請退房、逾期付款、已辦理網簽或銀行貸款等理由百般推脫,消費者拿回房款變得遙遙無期。此類糾紛并不少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無理由退房”,結果顯示有1388份相關案件裁判文書,涉及全國多地。
“無理由退房”為何“定心丸”成了“鬧心藥”,緣于背后的“三無”尷尬。其一,一些房企缺乏營銷誠意。在樓市遇冷的背景下,“無理由退房”本是一項刺激消費的銷售利器,但一些房企壓根就缺乏誠意,只是將其當做吸引消費者的噱頭。于是,在退房承諾背后想方設法給消費者埋雷挖坑,比如大玩文字游戲,退房款可以,定金不退,或合同關鍵內容故意“留白”,遇到糾紛時再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標準“填空”。
其二,消費者缺乏維權意識。現實生活中,一些消費者往往被房企“無理由退房”的承諾沖昏了頭腦,在沒有充分考慮房屋價格、質量、地段、經濟實力等因素的情況下,就抱著“反正能退”的心理草率購房。同時,疏于對相關證據的搜集整理。有的購房者只是輕信了企業的廣告宣傳和銷售人員的口頭介紹,沒有與開發商簽訂《無理由退房協議書》,導致日后退房被拒。有的雖然簽了協議,但比較籠統,對退款時限、延期利息等關鍵問題語焉不詳,容易造成對方推諉扯皮。
其三,有關部門缺乏規范監管。“無理由退房”在國內并非新生事物,上世紀90年代就已出現,近年來每每樓市不景氣,就會成為房企加碼營銷的“殺手锏”。2019年1月,廣東東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推廣使用〈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范本)〉的通知》,對退房申請時間、定金退還時限、逾期未退賠償等進行了約定,東莞成為國內首個出臺無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但就全國來看,各地規范程度不一,缺乏統一標準和通用細則,“無理由退房”究竟該怎么退,很多時候都是開發商自己說了算。
“無理由退房”口惠實不至,不僅有損契約精神,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也不利于房地產市場長期健康發展。鑒于此,房企要增強誠信意識,真正靠質量和服務贏得消費者。房產銷售并非“一錘子買賣”,靠“無理由退房”忽悠無異于“飲鴆止渴”,占得一時便宜,卻砸了自家招牌。同時,消費者要提高維權意識,注意和開發商簽訂相關協議,關鍵問題一定要形成書面文字或留存錄音證據。
此外,監管部門也要及時跟進,出臺相關制度規范“無理由退房”的標準和流程,防止開發商翻手為云覆手為雨。
來源:北京青年報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