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房管局、市國有房產中心和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規范化管理的通知》,從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管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實行掛牌和執證上崗等多個方面,出臺具體管理措施。
未取得備案證書不得加盟特許經營
通知明確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或門店)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房地產經紀機構采取特許經營方式的,特許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合法經營,并不得與未取得備案證書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特許加盟協議(確定加盟合作意向后,可先向申請加盟機構開具授權經營證明,限期辦理備案手續后簽訂加盟協議)。
通知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申請初審通過的,應持備案機關出具的《關于開設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通知》,在30日內向商業銀行申請開設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簡稱“專用賬戶”),并持“專用賬戶”證明領取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未在規定期限內開設“專用賬戶”的,由備案機關取消備案資格。
機構和從業人員掛牌和執證上崗
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信息化管理。要求依托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榕房通”微信小程序,全面推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認證和從業人員實名認證,統一機構備案標識牌和從業人員證書。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營期間,應在經營場所入口處張貼備案標識牌。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進行房地產經紀服務期間,應執有房地產經紀從業(實習)人員證書,并向服務對象主動出示或接受服務對象的查驗。掛牌和執證上崗列入常態化巡查內容,違規行為一經查實,相關部門將責令立即整改并記入信用檔案。
通知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業務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由取得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證書(不含房地產經紀實習人員證書)的業務人員簽名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不得為違規分割出租提供經紀服務
通知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違規分割出租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經紀服務委托,應認真核對房屋產權信息和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證明等材料(代理人需取得產權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未經過委托人(代理人)書面授權,不得接受經紀服務委托和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
對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撤除;對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在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上撤除。
不得以隨機打電話方式騷擾市民
通知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嚴格內部管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服務規范的培訓和教育,不得以隨機撥打電話或上門推介等不正當方式騷擾市民、強拉業務。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及時分類整理客戶信息,對于已完成經紀服務委托事項的,及時清理,避免重復撥打電話。
來源:福州晚報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