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印發《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產業項目發展規劃和用地保障的意見》,從強化規劃引領、提升規劃管控的科學性靈活性,完善用林用地指標安排機制,創新產業項目土地利用分類管理方式,實行差別化產業項目用地供地模式,完善地價體系,鼓勵現有產業轉型升級,支持地下空間合理開發利用,優化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深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加強用地服務和批后管理等10個方面提出27項舉措,統籌保護資源與促進發展,保障海南自貿港產業項目落地,推進海南自貿港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為海南自貿港建設提供有力的規劃和用地保障。
深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
在符合有關規劃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允許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建設。
允許實施美麗鄉村、全域旅游等占用農用地的產業項目保留集體用地性質,采取“只轉不征”方式落實項目用地。
鼓勵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設施項目建設。
完善招標拍賣掛牌供地方式
產業項目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的,可將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節地技術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采取帶項目招標或者掛牌方式供地;
產業項目土地用途為科研用地、教育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福利用地、文化設施用地、體育用地等符合劃撥目錄的非經營性項目的,可采取劃撥、協議出讓或者作價出資方式供地;
產業項目土地用途為零售商業用地、商務金融用地等總部經濟以及互聯網、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用地,可采取招掛結合等方式供地。采取招掛結合方式供地的,總部建筑自持率不低于30%,非自持部分建筑5年承諾期屆滿且履約評價達標后,方可轉讓;
其他經營性產業項目按規定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供地。
探索建立“只征不轉”“不征不轉”土地利用制度
對下列項目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轉”“不征不轉”的方式,按照土地現狀用途管理,由項目用地單位與土地權利人依法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種植、養殖、管護與經營等土地使用關系。
自然景觀用地、農牧漁種植和養殖用地;
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項目中的觀光臺(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棧道(寬度不超過2米)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用地;
零星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包括廁所、污水處理、垃圾儲運、供電、供氣、通訊、電子監控等建筑物或構筑物(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用地;
以人工濕地等生態環保方式進行污水處理的設施用地;
路面寬度(車行道)不超過8米的農村道路(含鄉村旅游道路)用地。
來源:海南發布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