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近日,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11部門聯合印發《嘉興市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規范專項行動方案》,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和痛點問題,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聯合整治。
《行動方案》提出,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有效遏制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不斷健全監管制度,基本建立監管信息系統,逐步形成部門齊抓共管工作格局,實現房地產市場秩序明顯好轉,群眾信訪投訴數量顯著減少,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
根據《行動方案》,建設部門將牽頭重點整治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住房租賃、物業服務等方面。
嘉興市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規范專項行動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房地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工作目標
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和痛點問題,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聯合整治,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有效遏制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不斷健全監管制度,基本建立監管信息系統,逐步形成部門齊抓共管工作格局,實現房地產市場秩序明顯好轉,群眾信訪投訴數量顯著減少,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
二、整治區域
各縣(市、區)、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嘉興港區。
三、整治重點內容和職責分工
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對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治規范和查處工作。
(一)建設部門牽頭重點整治以下情形:
房地產開發:
1.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開發建設。
2.未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如期交付。
3.房屋滲漏、開裂、空鼓等質量問題突出。
4.未按照批準的預售方案銷售。
房屋交易:
5.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配合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網信部門)
6.捂盤惜售,囤積房源。
7.通過更改預售合同、變更購房人等方式,投機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8.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者對購房人隱瞞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配合部門:自然資源部門)
9.唆使、協助購房人偽造社保、納稅、婚姻、戶籍等證明規避限購限貸等房地產調控政策。(配合部門:公安部門)
住房租賃:
10.住房租賃企業(機構)未提交開業報告即開展經營。
11.未按規定如實完整報送相關租賃信息。
12.存在“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配合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公安部門)
13.克扣租金押金。
14.未按規定辦理租金監管。(配合部門:銀保監部門、人民銀行)
物業服務:
15.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
16.未按規定公示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
17.擅自利用業主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侵占、挪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
18.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
房地產估價:
19.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地 產估價機構備案證書。
20.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配合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21.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
22.簽署和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23.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24.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
(二)網信部門牽頭重點整治以下情形:
住房租賃:
25.網絡信息平臺未履行信息發布主體資格核驗責任。(配合部門:建設部門)
(三)公安部門牽頭重點整治以下情形:
房屋交易:
26.房地產領域合同詐騙、欺詐行為。(配合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建設部門)
住房租賃:
27.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制驅趕租戶。(配合部門:建設部門)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牽頭重點整治以下情形:
房地產開發:
28.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開工建設。(配合部門:建設部門)
29.未按地塊規劃條件建設配套設施。(配合部門:建設部門)
(五)市場監管部門牽頭重點整治以下情形:
房屋交易:
30.發布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 宣傳。(配合部門:網信部門、建設部門)
31.違規收取預付款、“茶水費”等費用,變相漲價。(配合部門:建設部門)
32.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33.捏造、散布不實信息,以及雇傭人員制造搶房假象等方 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擾亂市場秩序。(配合部門:網信部門、建設部門)
34.房地產領域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行為。(配合部門:建設部門)
住房租賃:
35.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房屋承租人權益。
36.未按規定公示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標準,以及超出合同約定或公示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配合部門:建設部門)
(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重點整治以下情形:
房屋交易:
37.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利用股權眾籌平臺或其它網絡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或雖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但違規開展相關金融業務。(配合部門:銀保監部門、人民銀行、公安部門)
38.涉及房地產領域的非法集資行為。(配合部門:公安部門、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建設部門)
(七)稅務部門牽頭重點整治以下情形:
房屋交易:
39.協助購房人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配合部門:建設部門)
(八)人民銀行牽頭重點整治以下情形:
房地產開發:
40.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提前三個月安排并落實債務融資工具到期兌付資金。(配合部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房屋交易:
41.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賬戶。(配合部門:建設部門)
42.商品住宅預售資金監管不到位問題。(配合部門:銀保監部門、建設部門)
43.對用于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未按規定執行首付比例。(配合部門:銀保監部門、建設部門)
(九)銀保監部門牽頭重點整治以下情形:
房屋交易:
44.套取或協助套取“經營貸”、“消費貸”等非個人住房貸款用于購房。(配合部門:人民銀行、建設部門)
45.通過提供“首付貸”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違規為炒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配合部門:人民銀行、建設部門)
住房租賃:
46.違規開展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務。(配合部門:人民銀行、建設部門)
(十)發改部門牽頭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協助將各有關部門歸集的違法違規信息在信用門戶網站專欄公示,并納入上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對相關企業及人員進行信用約束。
(十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牽頭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依據處罰職責,行使房地產領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行政檢查等。
三、工作步驟
全市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和自查自糾階段(2021年11月中旬前)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盡快根據工作分工進行部署,制定檢查整治措施,建立多部門聯合工作機制,細化工作任務,落實人員職責,認真組織和動員房地產開發、中介、租賃、物業服務、估價和有關金融機構等單位開展自查自糾。
(二)檢查整治階段(2021年11月至2024年10月底)
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對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住房租賃、物業服務、房地產估價等房地產各個領域進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體、12345熱線、電子信箱,結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與專項檢查,多渠道收集問題線索,逐條分析研判,形成問題清單。將問題清單分類建檔,明確責任部門,制定整治措施,確定整改時限。建立轉辦和督辦機制,實施銷號管理。對實名舉報的案件,要認真核實、逐件處理、及時反饋。對行政區域內違法違規的房地產企業(機構)、金融機構、網絡媒體及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采取有效措施,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及時將違法違規行為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三)總結提升階段(2024年11月至12月)
各縣(市、區)、各部門在企業自查和部門查處基礎上,要認真做好總結提升,提煉經驗做法,分析存在問題及原因,著力從源頭上補短板,鞏固多部門齊抓共管工作格局,促進專項整治常治長效。要加快推進房地產領域數字化改革,強化房地產開發、建設、銷售、竣工、交付全流程監管,不斷提升行業治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各部門充分認識開展整治行動對做好房地產調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上來,要始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認真組織實施,有力有序推進。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因地制宜地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和規范工作,采取堅決、果斷的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種手段,既解決當前房地產領域突出問題,又注重完善房地產長效機制。
(二)落實部門責任。各縣(市、區)、各部門要發揮縱向聯動和橫向協同作用,建立工作專班,整合資源力量,加強信息共享,實施聯動查處。建設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整治行動,各部門依據行動方案,結合整治內容和職責分工落實全面排查和依法依規查處。各部門及時歸集相關違法違規信息,發改部門負責匯總房地產領域信用信息,依法依規對相關企業及人員進行信用約束。
(三)強化監督考核。各縣(市、區)、各部門要依法維護群眾利益,堅持群眾參與、開門整治原則,暢通群眾舉報投訴渠道。根據查處情況,要通過主流媒體集中、公開曝光一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件,發揮震懾作用;要加強宣傳引導,樹立行業正面典型,營造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良好輿論環境。視情對各地整治專項行動情況開展隨機抽查和督查,對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顯的縣(市、區)、部門予以表揚;對房地產市場秩序問題突出,未履行監管責任及時妥善處置的縣(市、區)、部門,進行約談問責和通報;對涉嫌隱瞞包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部門和人員,堅決予以問責。
(四)有效實施懲處。要結合實際,創新思路,多措并舉,對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法依規查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視情節輕重,可采取書面警示、約談負責人、公開曝光、暫停網簽、停業整頓、吊銷資質和執照、行政處罰、限制參與土地競買以及納入多部門聯合懲戒實施各類市場限制措施等。涉及行政處罰的,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查處。對逾期不能償還債務、大規模延期交房、負面輿情較多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提升風險防范化解能力。
(五)按時報送進展。整治期間,各縣(市、區)、各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并將聯絡員名單報送對口市級單位。從10月起,各縣(市、區)建設、網信、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督、金融、稅務、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根據牽頭整治內容及部門職責,于每季度末當月(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將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含附件1、2)、典型案例(模板見附件3)和經驗做法上報對口市級部門,其中,各縣(市、區)建設部門按照房地產開發、交易、住房租賃、物業服務、房地產估價分別通過業務條線報送。市級部門收集匯總后于每季度末當月20日前分別報對口省級部門和市建設局。各縣(市、區)、各部門典型案例或經驗做法,每季度報送不少于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