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成都市住建局出臺《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實施細則》,對新申請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存、支取等進行細化,自2021年1月7日起試行一年。
根據《細則》,預售款包括購房人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貸款、公積金貸款等全部購房款。開發企業應當將購房人通過POS機等方式交存的預售款全部直接存入預售合同約定的監管賬戶,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違規收取購房款。
來源:證券時報
編輯:wangdc
12月31日,成都市住建局出臺《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實施細則》,對新申請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存、支取等進行細化,自2021年1月7日起試行一年。
根據《細則》,預售款包括購房人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貸款、公積金貸款等全部購房款。開發企業應當將購房人通過POS機等方式交存的預售款全部直接存入預售合同約定的監管賬戶,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違規收取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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