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日前,鄭州發布《關于提高租賃住房提取公積金額度的通知》,明確提出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允許承租人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在現有基礎上提高30%。
《通知》指出,為進一步培育和發展我市住房租賃市場,更好發揮住房公積金服務保障功能,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和住建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房屋網簽備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 號)精神,決定提高租房群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
關于提高租賃住房提取公積金額度的通知
各開發區、區縣(市)住房保障部門,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部門):
為進一步培育和發展我市住房租賃市場,更好發揮住房公積金服務保障功能,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和住建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房屋網簽備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 號)精神,決定提高我市租房群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房屋網簽備案信息共享力度,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供便捷服務。相關部門對能通過信息共享獲取房屋租賃網簽備案數據的,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交紙質房屋租賃合同,切實減輕當事人負擔。
二、公積金管理機構(部門)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且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允許承租人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在現有基礎上提高30%。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