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近日,沈陽市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監管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若干規定》,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備案管理,并規定房產中介以及從業人員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不得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監管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市)房產、市場監督、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部門,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規范住房租賃行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制定本規定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房產局
沈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沈陽市自然資源局
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2021年3月10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監管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若干規定
(備案中)
第一條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的緊急通知》、《關于在部分城市先行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規范住房租賃行為,建立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監管有力的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市實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管理制度。
(一)對于依法設立,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實行備案管理。
對按照“多證合一”程序,在申領營業執照時已申請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未在申領營業執照時申請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到市、區、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備案時,所設分支機構應一并報備。
(二)從事商品房營銷代理,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直營店、連鎖店、加盟店等)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到市房產局辦理備案;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到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備案條件:
1.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中含有房地產經紀業務;
2.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
3.至少具有1名專職房地產經紀人,或者2名專職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申請備案,應填寫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從業房地產經紀人員證明。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備案:
1.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員予以登記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一次性補正。
2.受理部門進行資料審核,并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備案結果。備案工作時限為3個工作日,有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申請備案的,可適當延長備案時限,但最長不超過7個工作日。
(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備案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信息變更。
(七)房地產經紀機構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執照后30日內,到原備案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注銷備案后,其下設的全部分支機構同時注銷備案。
(八)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后,應到市城市公用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發展中心)辦理數字認證,領取存量房網上簽約平臺電子密鑰。
第三條 我市實行住房租賃機構開業信息推送管理制度。
(一)對于依法設立,利用自有房源或收儲房源開展住房出租業務的住房租賃機構,應當在開展業務前,通過我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推送開業信息。
(二)住房租賃機構的開業信息應包括住房租賃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組織形式、經營場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
(三)住房租賃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組織形式、經營場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我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推送變更信息。
(四)住房租賃機構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執照后30日內,通過我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推送注銷信息。
(五)住房租賃機構完成開業信息推送后,應到發展中心辦理數字認證,領取住房租賃交易平臺電子密鑰。
第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1.營業執照;
2.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3.業務流程;
4.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5.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6.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15價格舉報電話;
7.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住房租賃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機構以及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謀取不正當利益。
2.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3.發布虛假房源和價格信息,或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誤導、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5.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7.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或者通過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
8.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者對交易當事人隱瞞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9.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或房屋租賃業務并收取費用。
10.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但沒有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進行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11.未完成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服務合同約定標準,收取傭金。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業務,不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費。
12.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13.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承攬業務時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或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對外發布相應房源信息。
14.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服務合同。
15.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擔保服務,或者以捆綁服務方式亂收費;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
16.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惡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證金或預定金。
17.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義務,加重購房人、承租人或者租賃住房委托人責任,排除購房人、承租人或者租賃住房委托人合法權利。
18.違規開展租金消費貸款業務,包括違規提供租金消費貸款等金融產品和服務。
19.成交的住房租賃交易合同未按規定備案。
第六條落實存量房交易網簽備案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存量房交易達成的,應當在存量房網上簽約平臺上,通過市房產局的存量房交易網簽備案系統,為買賣雙方當事人提供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網絡操作服務。經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由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網絡操作系統為雙方當事人打印《房地產買賣合同》和《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市、區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系統上開發建設網簽數據對接端口,與存量房交易網簽備案系統實現數據互通、業務對接。
第七條積極推行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發展中心應當不斷豐富完善我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功能,進一步增強平臺的互動性、服務性,利用各種媒介積極開展宣傳推廣工作。開發專門的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功能模塊,實現一人一碼精細化管理。對中介機構及經紀人發布租房信息的掛牌量、成交量、網簽和網備量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實現租房交易的租賃當事人和中介機構、經紀人的三方互評功能。經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成交的住房租賃合同,應當通過我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第八條 各級房產管理部門要向社會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引導百姓委托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按照規定推送開業信息的住房租賃機構辦理相關業務。
各區、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應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切實承擔起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職責,主動與當地市場監督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建立部門‘雙隨機’工作機制,共同做好本地區房地產經紀和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監管工作。要指定人員負責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備案申請,積極引導住房租賃機構推送開業信息,定期巡查從業機構經營行為。對已備案登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機構以及從業人員要建立完整的信息資料,包括機構名稱、經營范圍、經營地址、注冊資金、成立時間、負責人姓名、備案日期、聯系電話、注冊經紀人員個人信息、執業行為記錄等,每季度第一個月的8日前匯總上報市房產局。
第九條 市房地產經紀協會要積極推進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規范守則,調解房地產經紀機構之間的糾紛。建立健全行業門戶網站,搭建網上投訴舉報平臺,宣傳房產中介政策法規,公示合法房地產經紀機構名單。逐步建立并完善房地產經紀人員實名登記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星級評定等制度。建立完善行業信用檔案,約束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人員的執業行為。組織開展全市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水平。配合有關部門的各項監督管理工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房產管理部門、市場監督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采取部門聯合‘雙隨機’監管方式開展抽查檢查,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機構以及從業人員,依法予以查處,并將檢查、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統一歸集至遼寧省互聯網+監管系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市場主體名下,依法向社會公示并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