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勇敢創業的青年人若不幸創業失敗,只要其是誠實守信之人,便有望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昨天,全國首家個人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正式揭牌成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也從即日起正式實施,成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
可溯源至古羅馬的個人破產制度,是指將個人納入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當個人資產遠小于負債并且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通過法定程序由債務人自愿申請破產或債權人提請進行破產清算,以使其擺脫過去的舊債,重新開始其經濟生活,進而較公平地獲得清償的一種制度。
此前,我國只有《企業破產法》,沒有《個人破產法》,所以也有“半部”破產法之說。《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率先實現了零的突破。
那么,誰能申請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為保障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的基本生活及權利,破產清算過程中要給債務人及其所扶養的人留下必要的財產,即豁免財產,范圍包括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因債務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費用;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沒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勛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等,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得超過2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自然債務人的債務,并非是宣告破產后就可直接豁免的,還需要經過一定的考察期,屆滿方可申請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
條例規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為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內,債務人應當繼續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為決定規定的義務,并每月在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破產信息系統登記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同時,在考察期內,債務人不準有乘坐飛機商務艙或者頭等艙、租賃高檔寫字樓、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等高消費行為,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管等職務。
換句話說,只有真正“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才能得到這個豁免權。
來 源:北京日報
編 輯:li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