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住房公積金能否執行?怎么執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發布消息,近日,省高院與省住建廳聯合印發《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機制的若干意見》,對執行案件中聯動查詢、凍結、扣劃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條件和具體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根據財產保全和執行案件的需要,有權查詢、凍結和扣劃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但法院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需符合一定條件。意見規定,當事人正在以該項住房公積金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還款義務的,人民法院對該項住房公積金暫不予凍結,但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大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余額及利息(包含罰息和復利),對超出還款余額及利息(包含罰息和復利)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土地等不動產、銀行存款、機動車輛、企業股權等財產情況進行調查后,確定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符合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來源: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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