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印發《南京市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實施細則》,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符合相關條件的可買賣,買賣的住房不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根據《細則》,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的交易包括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的買賣、繼承、析產、贈與等處分住房產權的行為。《細則》自7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2020年前受理并按照程序購買共有產權房的共有產權人。
第一條
根據《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管理辦法 (試行)》(寧政規字〔2015〕10 號),現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的交易,包括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的買賣、繼承、析產、贈與等處分住房產權的行為。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是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公有產權人配合做好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的具體實施。不動產登記部門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第四條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符合相關條件的可買賣,買賣的住房不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一)共有產權人應攜帶身份證原件、不動產權證書、 《南京市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申請書》、《買賣協議》等材料至公有產權人處提交買賣申請。
共有產權人自首次購買產權五年內,按原價購買剩余產權份額的,還應向公有產權人支付首次購買份額發票記載之日起至份額增購之日止的增購房款利息。利率標準為:2020 年 3 月 1 日前(含當日), 執行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020 年 3 月 1 日后,執行人民銀行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未取得完全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買賣價格不得低于公有產權人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年度指導價。買賣房款全額存入公有產權人指定賬戶。待所有買賣、登記手續完成后,公有產權人按比例分割房款,將共有產權人份額房款劃轉至共有產權人賬戶,公有產權人取得的分割房款扣除公有產權人原購房成本后,剩余部分用于交易及運營產生的費用。
(二)符合相關條件的,由公有產權人出具《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確認書》。
(三)共有產權人憑《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確認書》至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轉移登記。
第五條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繼承,繼承的住房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未取得完全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在辦理轉移登記前,繼承人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死亡證明》、《繼承公證書》至公有產權人處辦理確認手續。
依法繼承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 時間起滿五年需買賣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執行。
第六條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可辦理析產,析產的住房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未取得完全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在辦理轉移登記前,共有產權人和受讓方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其他相關材料至公有產權人處辦理確認手續。
析產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需買賣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執行。
第七條
取得完全產權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購房發票記載時間起滿五年,可申請辦理住房贈與,受贈的住房不再作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
共有產權人自首次購買產權五年內,按原價購買剩余產權份額的,還應向公有產權人支付首次購買份額發票記載之日起至份額增購之日止的增購房款利息。利率標準同本文第四條第一款所述相關利率標準。
第八條
繼承、析產的受讓方是原保障對象的,可申請增購剩余份額;繼承、析產的受讓方非原保障對象的,不得增購剩余份額。
第九條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應經公有產權人確認后方可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未取得完全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后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公有產權人和共有產權人(申請人)持《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確認書》等材料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取得完全份額的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后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共有產權人(申請人)持《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確認書》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第十條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產生的契稅、增值稅、 所得稅等各類稅費的繳納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未取得完全份額的共有產權房交易產生的各項稅費按比例各自承擔。
交易過程中,共有產權人委托第三方機構服務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共有產權人全額承擔。
第十一條
在按揭貸款過程中,共有產權人出現逾期行為的,按照相關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中,交易雙方應當提交真實材料和真實交易價格。對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的 , 隱瞞住房實際成交價格的,損害國家及他人利益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交易時,共有產權人應如實反應房屋真實情況,按照合同履約,確保房屋無債權、 債務及無同住人糾紛,房屋水、電、物業費已結清、戶口已遷離,不得虛假承諾。
若因共有產權人原因,導致交易中止或公有產權人損失的,由共有產權人承擔違約及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細則對 2020 年前受理,并按照程序購買共有產權房的共有產權人適用。2020 年后受理的共有產權房申請對象不得增購,具體規定通過供應方案公告明確。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