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成辦發〔2021〕80號)有關要求,著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促進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成都市住建局等5部門印發《關于鼓勵國有企業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提出,鼓勵國有企業將自有存量住房盤活后優先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國有企業將符合條件的市場存量住房(含符合條件的配建租賃住房)盤活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同時,支持國有企業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現有商業辦公用房、廠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國有企業在企業集中、交通樞紐、配套完善等區域,利用TOD、公交場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國有企業利用產業功能區中工業項目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此外,房源籌集還包括采取劃撥、租賃、出讓等方式,單列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計劃集中新建。以及支持國有企業利用已取得使用權的集體建設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貝殼研究院高級分析師黃卉指出,此次發布的《實施方案》能夠積極發揮國有企業的帶動作用。一方面,國有企業本身具有政府背書的優勢,承擔著更重的社會責任。此次實施方案最大發揮了國有企業的對市場主體的帶動效應,還有利于增強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信心。另一方面,《實施方案》還有利于盤活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同時緩解職住不平衡的問題。國有企業在城市交通建設中發揮著重大作用,在TOD、公交場站等附近的土地獲取上占有優勢,利用這些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能夠有效改善租客的交通狀況,有利于租客職住平衡。
從《實施方案》的內容來看,一方面明確規定了降低土地成本的方式,明確提供財政、稅費及金融支持,執行民用水電氣等,減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投資建設運營成本,有效提升國有企業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明確了房源籌集類型及不同類型的改建流程,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形式對項目認定,優化項目的審批效率,此次政策的落地性更強,能夠有效指導國有企業的項目實施。
具體來說,《實施方案》顯示,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應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不低于住宅用地10%進行保障,容積率可提高到3.0。可由國有企業自行組織集中建設,也可委托其他國有企業或采取配建的方式進行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劃撥、租賃或出讓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格按基準地價的70%收取;以租賃或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租賃或公開出讓的前置條件,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國有企業的商業辦公用房、廠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也可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國有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在尊重群眾意愿、合理規劃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需變更土地用途的,不補繳土地價款。
《實施方案》還指出,產業功能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
值得一提的是,《實施方案》同步強化監管措施,嚴禁以租代售。按照要求,申請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機制,依法依規進行建設運營,認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職責,自覺接受屬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證金等方式變相出售。
黃卉指出,此次方案明確規定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同時在承租人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條件的,按照市場租金收取,同時通過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平臺、在申請書中明確承諾“不得以租代售”、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等多項措施和要求,嚴格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不作他用,真正發揮租賃住房的保障性功能。
來源:澎湃新聞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