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發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中提到,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推動形成管理有序、服務規范、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體系,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滿足居民多層次的居住需求。
本市通過新增國有建設用地和利用已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以及將閑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
出租住房應當遵守的規定包括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以原始設計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改建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廚房、衛生間、陽臺、貯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和人均居住面積符合本市相關規定等。
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務標準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經營范圍應當注明“住房租賃”或者“房地產經紀”。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辦理從業信息卡。從業人員應當持從業信息卡實名從業,并在其提供服務的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上,注明從業信息卡編號。
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在新城等人口導入區域、高校園區、產業和商務商業集聚區、軌道交通站點周邊等租賃需求集中、生產生活便利、交通便捷的區域進行布局。
保障性租賃住房實行全裝修,配備必要的基本生活設施,并充分考慮承租人需求特點,合理配置公共服務和商業服務設施,適當增加公共活動和共享空間。
除承租人另有要求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符合規定條件并申請續租的,應當予以續租。
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承租人辦理居住登記、落戶、子女入學、公積金提取等需要提交住房租賃合同的公共服務事項,已經完成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的,可免于提交住房租賃合同。
住房租賃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商業銀行為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提供期限匹配、利率適當、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信貸產品和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擔保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等,專門用于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
市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賃價格監測機制,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可以依法采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違反條例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