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住建委獲悉,近日,天津市住建委擬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將從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的監管進行規范,保證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天津市住建委工作人員說。
該辦法所稱的“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購買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是指存量房屋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中約定的房屋價款,包括自有交易資金和貸款資金。
據介紹,即將實施的新《辦法》規定,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實行政府監督、銀行托管模式,遵循自愿選擇、無償服務原則。資金監管機構應通過全市統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托管服務平臺與不動產登記系統及各托管銀行信息系統聯網,實施存量房屋交易資金信息化監管。交易當事人可自愿選擇是否接受托管銀行資金托管服務。交易當事人選擇接受資金托管服務的,可自行選擇一家托管銀行并與其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托管協議。
新《辦法》明確了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的應擔之責。交易當事人自愿放棄資金托管服務的,應簽署自愿放棄資金托管服務確認書。交易當事人對未納入托管的交易資金自行承擔相應的資金風險和法律責任。
新《辦法》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應盡職責。登記機構應在收到托管的全部自有交易資金存入信息后受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并在辦理登記后將登記信息及時傳至服務平臺。托管銀行應在完成不動產登記或者貸款資金發放后3個工作日內將托管資金劃轉至出賣人的收款賬戶中,同時將支付信息自動傳至服務平臺。存量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核準前,交易當事人申請解除資金托管的,應到托管銀行辦理解除托管手續。托管銀行應將托管資金及時退回買受人,并將解除托管及退款信息自動傳至服務平臺。
此外,新《辦法》還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不得利用客戶資源和信息優勢強制提供擔保、金融等相關服務。對存在這些情形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由市住建委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查處,并向社會公示。
來源:今晚報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