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金科股份實際控制人黃紅云及其前妻陶虹遐、重慶市金科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發了監管函。
監管函內容提到,上述人士和公司作為金科股份的股東,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包括未及時披露股權協議簽訂事項和未及時披露持股比例變動情況。
具體來看,金科股份2021年8月4日披露的《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顯示,金科股份實際控制人黃紅云及股東陶虹遐于2017年4月22日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按照51:49的比例分拆重慶市金科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科控股”)持有的金科股份14.2%股份,黃紅云、陶虹遐將保持一致行動關系,期限為三年。黃紅云、陶虹遐未及時告知金科股份相關事項并履行公告義務,遲至2021年8月4日才披露相關事項。黃紅云、陶虹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年修訂)》第1.4條、第2.3條和《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6條的規定。
2021年8月4日,金科股份在回復深交所此前對其下發的關注函中稱,黃紅云與陶虹遐均沒有解除一致行動關系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黃紅云及其一致行動人依舊是持股29.99%,未達到《表決權委托協議》中表決權委托的生效條件,未觸發股東要約收購義務。
另外,金科股份2022年1月15日披露的《關于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顯示,金科股份收到股東陶虹遐及重慶虹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告知函,自2022年1月17日起相關股東不再與黃紅云、金科控股、黃斯詩互為一致行動人。黃紅云及金科控股未及時履行公告義務,遲至2022年4月2日才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黃紅云、金科控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1.4條、第3.4.2條的規定。
本所希望黃紅云、陶虹遐、重慶市金科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吸取教訓,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范運作,完整、準確、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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