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商品房預售新規。
其中提出,商品房可按棟申請預售證;預售價格應按照拿地時承諾價格填報“一房一價”,未承諾價格的樓棟,申報價格不得超過前期同質產品;預售證截止日期為預售方案中確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應與預售方案中確定的交付日期一致,預售證可申請延期,但延期期限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政策一方面優化改進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措施,另一方面也正面影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對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著積極意義。
同日,據新華社報道,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近日出臺措施,完善政策工具箱,通過政策性銀行專項借款方式支持已售逾期難交付住宅項目建設交付。
北京發布商品房預售新規
8月19日,北京住建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商品住房銷售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出,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截止日期為預售方案中確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應與預售方案中確定的交付日期一致。
具體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商品住房項目(含共有產權住房,下同)可按棟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最低規模不得小于棟,不得分層、分單元、分套(間)申請。地下可售倉儲、車位等可單獨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按預售許可范圍進行預售資金監管,對已納入監管范圍的預售資金不重復監管。
二、開發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已承諾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申請預售許可應按照承諾價格填報“一房一價”;未承諾價格的,同一施工許可證批準范圍內的樓棟,后期申報預售價格不得超過前期同品質產品申報預售價格。
三、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截止日期為預售方案中確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應與預售方案中確定的交付日期一致。預售許可確需延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依法向項目所在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期限每次不超過6個月,截止日期為不動產首次登記日期。
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延期時,如項目尚未交付,應提交預售許可延期申請及確保項目交付的書面承諾、措施等,確保預售資金專項用于工程建設。
四、商品住房項目按規定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后,確因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解除、預售合同解除等原因,符合現售條件但未納入備案范圍的房屋,可再次申請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手續。
正面影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
對于北京發布的商品房預售新規,廣東省城規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認為,新規明確了預售許可的最小規模,即棟,從而也明確了根據預售許可證確立一個預售監管的賬戶,不得重復監管,為其他棟、項目實施監管。這樣,其他棟出現問題,也不會沖擊到本預售證監管范圍內的資金安全,從而有利于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確保資金用于本項目進度和交付,有利于明確預售審批部門和資金使用部門的職責。
李宇嘉指出,新規還將預售審批與商品房價格引導結合起來,重申了“一房一價”的原則,確保開發商不得在銷售階段隨意漲價或降價。同時,明確了前后兩期銷售價格不得上漲,確保了房價指數的穩定。定價方式寫進預售管理辦法中,成為長期實施的機制,這也意味著北京未來新房價格難有明顯上漲的可能。除非在新項目定價時,能獲得較高的價格。
對于交付日期,李宇嘉指出, 新規確保了預售許可的嚴肅性,即審批預售時確定的交付時期是剛性的,必須要按照這一日期來交付,否則就認定為延期交付,需要承擔延期交付的損失賠償責任。確需延期的,必須要提出申請,而不是像現在大面積地出現延期,且延期不超過6個月,給購房者吃了一顆定心丸,即最晚延遲6個月交樓,有利于穩定市場預期,提振購房情緒,降低對購買期房的擔心,其他城市也應該借鑒北京。而且,凡是延期的,都要提交書面承諾,詳述確保竣工的措施,以及資金專項用于該工程,此舉考慮到了部分開發商的困難,但也要消除購房者、施工單位、上下游等利益相關者、債權人的顧慮,從而讓部分延期的項目能得到相關方的配合。
中指研究院指數事業部市場研究總監陳文靜也認為,此次政策一方面優化改進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措施,另一方面,自7月以來,部分城市項目延期交付一定程度上影響購房者置業預期,此次政策亦正面影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對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著積極意義。
來 源:證券時報
編 輯:liu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