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據媒體報道,9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確,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有可能明顯上漲時,市政府可以采取干預措施。
新媒體了解到,《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是全國首個規范“住房租賃”、規范長租公寓等新興業態的地方性法規,北京成為首個將“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購并舉、職住平衡”等寫入地方立法的城市。
據悉,《條例》明確禁止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哄抬租金、捆綁消費、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防止企業在資本的助推下惡性競爭,炒作、推高租金。
根據《條例》,出租住房應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起居室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符合相關規定。
同時,《條例》賦予街道辦、鄉鎮政府對違規群租的管理職責和處罰權。未按照規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對個人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改正前停止出租,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針對“甲醛房”問題,《條例》規定,出租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北京市關于建筑、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
住房租賃企業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同意,并遵守室內裝修裝飾相關規定和標準,保障租賃住房安全。
針對住房租賃市場主體,《條例》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金、人員和管理能力,要求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體現行業和經營特點,明確市場主體登記和行業備案要求。
《條例》明確將“個人二房東”納入監管,規定個人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的,應當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具體數量另行規定。
為避免長租公寓出現“爆雷”等問題,《條例》提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專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信息查驗、安全保障、定期檢查等內部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
針對資金監管問題,《條例》明確,租賃企業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須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單次收取租金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經紀機構收取傭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且合同期滿當事人續約的,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
《條例》明確將嚴管“租金貸”,金融機構發放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租賃合同為依據,劃入承租人賬戶;貸款金額不得高于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頻率應當與承租人支付租金頻率匹配。
來 源: 觀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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