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印發《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管理工作指引(試行)》。
《工作指引》表示,下列社會存量房屋可以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住宅;商務公寓;產業園區配套宿舍;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城中村房屋;其他社會存量房屋。
住房主管部門、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及其他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社會存量房屋或者購買市場商品房等形式收儲房源。
《工作指引》發布后通過租賃或者合作經營收儲房源,屬于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十年;屬于產權明晰的社會存量房屋,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六年。
使用財政資金將社會存量房屋籌集作為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區政府指定的籌集主體應當委托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籌集項目房源的租金水平或者購買價格水平進行評估。
另外,該《工作指引》自2023年5月19日起試行。
來源:觀點網
編輯:jin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