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關于推進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的通知》(下稱《通知》),對現行征地留用地制度做進一步細化,推動解決留用地歷史遺留問題,促進已落實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其中明確提出,鼓勵將本村集體權屬范圍內的留用地納入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統籌開發利用,并允許協議出讓給公開選擇的舊村改造主體。
自20世紀90年代起,廣東探索實施了征地留用地制度,并先后制定出臺了《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等政策文件,在加快征地進程、保障農民利益、減少征地糾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長期存在著標準不一、選址困難、零碎分散、閑置低效、管理粗放、腐敗滋生等突出問題。
為推進已落實的征地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全力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省自然資源廳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對標三年取得重大進展硬任務扎實推動鄉村振興的實施方案》任務分工,結合工作實際研究起草了《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的通知》。
《通知》分為五個部分,主要從轉換補償方式、簡化規劃用地手續、規范入市流轉、強化政府統籌、加強批后監管等方面入手,對現行征地留用地制度做進一步細化。《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五大亮點推動解決留用地歷史遺留問題
亮點1:兌現落實留用地
要求各地利用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窗口期,通過調整規劃、完善用地手續統籌落實已承諾未兌現實物留用地。鼓勵各地將難以落實的實物留用地轉以折算貨幣、置換物業方式落實,或以折價出資、入股方式參與各類城市新區、產業園區建設。規范留用地置換為經營性物業的操作程序,明確留用地置換物業協議的內容。
亮點2:加快辦理用地手續
針對面積較小的留用地難以單獨出具規劃要點及重復辦理規劃許可、供地方式不明確等問題,一是明確留用地在征地主體項目用地范圍內安排的,一般無需再單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二是明確國有留用地參照國有土地劃撥供應方式無償返撥,集體留用地憑建設用地規劃批準文件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亮點3:引導留用地入市流轉
針對無償返撥國有留用地、集體留用地入市流轉易滋生腐敗,且流轉方式、程序不明確等問題,一是明確國有留用地使用權應按照公開轉讓程序確定受讓人。二是明確留用地應按規劃確定為經營性用途,并可按規定建設或改建為租賃住房,出讓、轉讓前經批準可按新規劃用途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批準文件及返撥手續。三是允許留用地指標按規定在本縣(市、區)范圍內適度調劑使用。
亮點4:統籌推進開發利用
針對已落實的留用地多因零星分散、村集體能力所限而難以單獨進行有效開發利用等問題,一是鼓勵政府與村集體協商簽訂留用地托管協議,通過統一招商等方式加強對留用地開發利用的統籌引導。二是鼓勵村集體將零星分散的留用地交由所屬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社進行集中連片開發和統一經營管理。三是鼓勵將本村集體權屬范圍內的留用地納入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允許協議出讓給公開選擇的舊村改造主體。
亮點5:加強留用地批后監管
針對已落實的留用地很多無法按期開發建設,造成土地閑置且難以有效消化處置的問題,一是明確留用地無法按期開發的,要合理變更規定開竣工時間、及時組織入市流轉,或交由政府收儲開發后按約定返還利益;轉以折算貨幣、置換物業方式落實補償的,須先扣除土地閑置費。二是村集體、留用地合作開發主體未按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開發建設,要依法承擔責任,并納入社會信用管理實施聯合懲戒。三是明確留用地開發建設項目返還給村集體的相關收益,均應支付給村集體或登記在其名下,作為集體資產統一經營管理。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