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新華聯公告稱,新華聯文化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湘01民初453號〕,長沙市中院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德雅路支行與公司下屬子公司長沙新華聯銅官窯國際文化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做出一審判決。
判決情況顯示,原告工行長沙德雅路支行與被告長沙銅官窯簽訂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提前到期;長沙銅官窯向工行長沙德雅路支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92,000,000元及相關利息、罰息和復利,支付律師費;原告工行長沙德雅路支行對長沙銅官窯提供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未辦理權證的不動產長沙銅官窯在財產價值范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被告公司、北京新華聯置地有限公司對長沙銅官窯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駁回工行長沙德雅路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 新華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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