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訊網訊 8月5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于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維修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主要包含四部分內容:明確各方維修責任、落實合理使用和檢查維護責任、加強維修工作監督管理、工作要求。
《意見》明確各方維修責任,房屋在質量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在質量保修期外,區分不同產權性質、不同管理方式,明確所有權人、物業服務人、原產權單位的維修責任。
保修期外的根據住宅不同產權性質、不同管理方式來確定:
�。ㄒ唬⿲嵤┪飿I服務管理的住宅。物業服務合同內的維修事項由物業服務人承擔,物業服務合同之外的維修事項由業主個人承擔,物業服務人需對收費維修項目進行公示。房屋質量保修期滿后的共有部位(包括屋面、雨落管、公共部位外窗等)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符合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條件的,按程序申請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
(二)直管公房。已售公房的個人專有部分維修由業主承擔,未售公房以及直管公房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產權單位承擔。
�。ㄈ┢笫聵I單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住宅,包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房改房。業主承擔個人專有部分的維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在售房款和公共維修資金未使用完的,應使用相應的資金,在售房款和公共維修資金已經使用完以及二次上市的住宅,由所涉及的業主承擔;未實施房改的住宅維修由產權單位承擔。
(四)(原)產權單位已滅失且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和無物業管理的回遷房。業主承擔個人專有部分的維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所涉及的全體業主承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應協調屬地社會企業提供有償維修服務,同時盡快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人。
(五)城鎮私有平房。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維修責任。城鎮“困難戶、五保戶”的住宅維修工作,根據相關政策由屬地民政部門確認,維修費用由屬地政府協調解決。
專業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承擔專業管線維修責任。
因周邊施工造成城鎮住宅地基下沉、墻體開裂變形等損傷的,應由房屋產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委托鑒定,根據鑒定報告的結論,由造成損傷的責任單位承擔鑒定費用和維修責任。
因住宅使用人使用不當造成住宅需要維修的,或者自行更換外窗、雨落管等設施的,相應維修責任由使用人承擔。
來源:房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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