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結合深圳發展實際,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方面改革創新,為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改善營商環境、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探索。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5月6日。
《征求意見稿》共有7章41條,分別從繳存、提取和使用、監督和管理到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規范。
《征求意見稿》以堅持廣覆蓋、安全穩健、簡便快捷和多元共治原則,構建符合深圳實際的現代住房公積金管理體系,主要有5個方面的創新:
創新一: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按照現行《暫行辦法》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為職工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不能繳存住房公積金。
《征求意見稿》引入自愿繳存機制,允許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自愿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引入自愿繳存機制有利于進一步擴大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助力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
目前,《深圳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創新二:明確繳存基數范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是按照繳存基數來計算的。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2,包括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單位為其等額繳存部分。現行《暫行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即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資總額除以上一年度領取工資的月數后的數值。實踐中,職工和單位對繳存基數的確定存在不同的認識:有意見認為,繳存基數的規定不宜過于剛性,應有一定的彈性空間,以適應多樣的現實需求;也有意見認為,繳存基數的規定應當剛性具體。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征求意見稿》借鑒我市其他領域的立法經驗,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將職工上一年度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納入繳存基數的強制計算范疇,非按月發放的勞動報酬則不再強制納入,而是鼓勵單位將其納入。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計算范疇,不僅兼顧了制度的剛性和靈活性,更能促進繳存單位規范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創新三:推出對繳存困難企業的支持舉措
《征求意見稿》明確,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單位,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每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不超過兩年,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補繳;兩年期限屆滿后單位仍然存在虧損等困難情形的,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應參會人數過半數討論通過后,可以申請停繳住房公積金,每次申請停繳的期限不超過兩年;在單位緩繳或停繳住房公積金期間,職工可以申請自愿繳存,繳存期限累計計算,單位破產清算時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單位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
據了解,允許困難企業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是為了助力企業化解經營困難,引導企業和職工共渡難關。在企業緩繳斷繳住房公積金期間,允許職工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解決職工因斷繳而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問題,兼顧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創新四:完善欠繳投訴和追繳處理機制
《征求意見稿》明確,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展調查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職工要求追繳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超過規定期限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同時,《征求意見稿》鼓勵單位和職工協商處理欠繳住房公積金問題,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職能部門、工會、行業協會、人民調解等應當積極引導和協調,建立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單位和職工已協商確定住房公積金補繳方案或者簽署補償協議,已經履行或者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無新的事實和理由的,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創新五:探索使用住房公積金支持租賃住房發展機制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是促進城鎮住房建設,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困難。這一制度實施至今已二十多年,其功能也在不斷地擴展。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資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經批準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發放項目貸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積金支持租賃住房發展,以落實國家試點工作的要求。
來源:深圳商報
編輯:wangdc